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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参股保险须设防火墙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27日 02:14  北京商报

  商报讯 (记者 崔吕萍 崔启斌) 今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深层次合作将有章可循。

  昨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针对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具体细节加以规定,同时要求银行为防止银保合作风险传递设置必要的“防火墙”。

  事实上,在《办法》出台之前,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已经展开。早在2008年1月份,银监会与保监会已签署银保深层次合作“谅解备忘录”,允许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有效隔离风险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和平等互利原则开展相互投资试点。

  在“谅解备忘录”签署之后,交行、北京银行等4家商业银行递交了入股保险公司的申请。今年9月初,交行收购中国人寿持有的中保康联人寿51%股权的申请已正式获得保监会批准,可率先启动股权投资,比该《办法》出台提前两个半月。分析人士指出,《办法》滞后出台表明监管机构的谨慎态度。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将改变银保之间仅停留在产品代销的浅层合作局面,有效推动银行入股保险企业,同时将有利于促进银行业和保险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有利于更好地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

  不过,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也面临较大风险。其中,因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关联交易容易带来风险集中与风险蔓延;因银保合作可能造成银行信誉风险外溢;因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非专业性或缺乏经验造成的管理风险;因并表管理不健全可能产生的资本重复计算等。

  在交行获准投资保险公司股权两个多月后,为防范银保股权合作引发风险传递,银监会本次特别要求入股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设置“防火墙”。

  《办法》规定,在公司治理方面,必须突出商业银行董事会最终负责制,要求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完善“防火墙”制度,确保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业务场所、经营决策、人员、财务、信息系统等方面有效隔离。

  与此同时,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规定商业银行对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以及他们所担保的客户均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表内外授信,保险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购买银行股东发行的次级债券,购买其他证券不得超过10%的上限。

  另外,在并表管理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对保险公司进行并表管理,且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将投资保险公司的资本投资从银行资本金中全额扣除。

  具体到在业务合作方面,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及其入股的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合作时,应遵循市场公允交易原则,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不得在其母银行营业区域内进行营销;商业银行入股的保险公司所印制的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中不得使用其股东银行的名称及各类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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