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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12日 15:07  发改委网站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公布民航国内航线

  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合理疏导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对航空运输成本的影响,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印发通知,公布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

  《通知》明确,燃油附加与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实行联动。联动机制延续了2005年8月以来国内航线收取燃油附加的测算办法:以国内航空煤油价格每吨4140元为基准油价。当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低于基准油价时,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超出基准油价时,在航空公司自行消化部分成本增支因素的前提下,适当收取燃油附加,燃油附加最高标准根据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变动情况适当调整。其中燃油附加的单位收取率,按照上年国内航线航空煤油实际消耗量、旅客运输总周转量和航空公司、旅客合理分担的原则确定,并根据情况变化逐年调整。《通知》特别强调,对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超出基准油价造成的成本增支,航空公司自行消化比例不少于20%;因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降低需下调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时,应在自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调整之日起5日内完成。根据上述机制,《通知》公布了近期燃油附加的计算参数和公式。

  《通知》规定,将现行统一规定燃油附加收取标准,改为航空公司在联动机制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是否收取燃油附加,以及具体收取标准和出台时间。

  《通知》重申了国内航线婴儿、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等特殊旅客对象,免收或减半收取燃油附加的规定。

  同时,《通知》对规范航空公司收取燃油附加的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将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航空公司相互串通、确定燃油附加具体收取标准和出台时间,推迟降低或推迟停止收取燃油附加等价格违法行为。

  上述规定,自2009年11月14日起实行。

  政策解读:

  发改委就燃油附加费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答问

  发改委:适当收取燃油附加可有效应对油价波动

  发改委:机票价格打折与收取燃油附加并不矛盾

  发改委:燃油附加与油价联动有利保护消费者利益

  航空燃油附加复征在即 八百公里以上或收五十元

  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复征 乘客或至少多交20元

   相关背景:

    2009年成品油价格第五次上调

    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航空煤油出厂价格的通知

  航空煤油出厂价格表 单位:元/吨

品种 调整前出厂价格 调整后出厂价格
1号喷气燃料 4750 5060
2号喷气燃料 4750 5060
3号喷气燃料 4870 5190
4号喷气燃料 4680 4980
大比重喷气燃料 5280 5630
高闪点喷气燃料 5090 5420
海军多用途燃料 4970 5290

(新浪财经注:3号喷气燃料航空煤油出厂价每吨由4870元上调至5190元,每吨上调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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