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综合报道事业单位“以人定薪”、“级别定薪”、“待遇随人走”的级别工资制度将成为历史。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昨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决定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制度是国家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工资制度、财政投入体制、养老保险制度”4项改革之一。所谓绩效工资制度,对事业单位而言就是“以岗定薪”,工资待遇完全与岗位职责、聘用情况、工作业绩相对应,有“级别”但无职务、无岗位者不能再空享待遇。“以人定薪”向“以岗定薪”的转变不但会影响一大批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待遇,也牵涉到其退休后的待遇水平,是对事业单位建立人员聘用制度、聘用人员努力工作的最大激励。
一般而言,岗位绩效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其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实行“一岗一薪、岗变薪变”。
会议指出,实施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在规范津贴补贴的同时实施绩效工资,形成合理的绩效工资水平决定机制,能够极大地调动事业单位职工的积极性,提高社会事业和公益事业的发展水平。
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步骤,会议指出分“三步走”:第一步是从今年1月1日起,先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第二步是从2009年10月1日起,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第三步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
在“三步走”中,公共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被认为最有紧迫性,因为在新医改、特别基本药物制度推行的关键时期,亟须解决基层医疗卫生工作者待遇的合理化问题。
会议同时明确了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四大基本原则”:一是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秩序;二是促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三是分级分类管理,因地制宜;四是统筹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收入分配关系。
为保障绩效工资制度的顺利实施,会议特别强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保障,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及东部部分财力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绩效工资实施后,对离退休人员要发放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