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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内幕交易需完善法规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02日 02:28  新京报

  ■ 来论

  据央视报道,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正在加强和相关部门的联系,共同查处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近年来,我国对内幕交易的打击也有不少典型的案例,如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唐建的老鼠仓事件、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的内幕消息泄露案。不过,从总体上来说,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和范围仍然很不够,这一股市的潜规则或者毒瘤仍然根基强大。

  尽管,任何一个资本市场都难以根除内幕交易,但是,对内幕交易的态度和打击的力度,则表明了一个市场完善的程度。中国证监会处罚委办公室副主任滕必焱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说:“(我们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管涉及到多少人,不管这些人是上市公司的,还是非上市公司的,不管是国资委系统的,还是政府系统的。”

  每犯必究其实是接近了常态化打击内幕交易。这既需要证监会落实到行动上,更需要从制度上堵塞内幕交易发生的漏洞。这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修改与完善。

  当前,《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的相关条款还有一些漏洞。《证券法》对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七种类型。但是,很明显仍然有很多内幕知情人并没有被纳入进来。比如,和上市公司有关的公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高管等人员的子女等。

  虽然,后来证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将内幕交易范围扩大到“任何知悉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的人员”,已经比《证券法》更进一步,接近了欧美资本市场的标准。但是,对内幕交易知情人员的表述仍然是含混的。考虑到我国并非判例法系国家,所以,势必要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并明确对内幕交易的人员与行为的界定。否则,法律上的含糊表述只是增加了法官裁判的自由,从而会使某些人员逃避惩罚。

  中国的资本市场正走在国际化的大道上。固然,我们有特殊的国情,但是,在基本制度和监管上与国际接轨则是必然的。而打击内幕交易无疑就是这样的一种共识。

  □于德清(北京 媒体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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