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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言中美司法联手介入CCI行贿案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24日 03:51  第一财经日报

  王佑

  就美国控制组件公司(下称“CCI”)近日承认行贿多家中国国有企业职员一案,法律界人士建议中国司法部门应积极主动介入,同时中美司法部门可借此机会推进打击腐败的合作。

  7月31日,CCI承认在36个国家向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的官员和雇员行贿约236次,并将接受高达1820万美元的罚款。根据美国司法部网站的公开文件,CCI行贿的中方企业有中国石油、中国石油物资装备公司、东方电气公司、中海油、华润电力等多家重量级国企。

  8月21日晚间,新华社消息称国资委已成立专门调查组就此事进行调查,并正密切关注事件的调查进展情况。而部分涉案企业也公开表示,已做过自查或正在展开深入调查,但截至目前,没有一家企业“发现”自己的员工存在受贿行为。

  律师建议中方司法介入

  多位接受CBN采访的律师表示,中方司法机构应该介入。上海市润华律师事务所张伟律师就认为,企业自查这一行为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司法机关才代表公权力,查出的结果才具有法律效力。

  张伟告诉记者,司法机构介入与企业自查有很大区别:司法机构在查案过程中有更大的权力,如可查询个人银行账户、与哪些人来往及消费情况,但企业法人或许只能通过银行卡看到职员的工资卡进出情况,并没有权力查询个人其他银行账户;其次,司法机构的调查更加严密,而企业法人更多的是纪委和监察部门,在调查取证的方式、方法、技能上相比司法机构要稍逊一些。

  另外,司法机构所查出的结果更具说服力。张伟表示,目前不少企业已通过自查方式得出了暂时的结论证明职员的清白,其实如果通过司法机构来证实,更具公信力。

  “中方司法机构不需要报案,就能直接介入该事。司法机构可以先进行初始的调查,这是了解阶段;若有进一步的发现,就可以进行侦查。”张伟表示。

  不过,在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罗培新看来,司法机构介入相比国资委成立调查组、企业自查,都要更加严厉一些。

  “国资委作为行政机关介入此事,比企业自查更进了一步,如果国资委发现某些企业的个别员工存在问题,将可能认定为违规,如果问题超越了一般的违规范畴,发现企业员工有罪,肯定要移交给司法机构处理。司法机构是否需要介入,应取决于事情的严重程度。”

  中美司法可加强合作

  一些律师还进一步建议,中方司法机关不仅应介入CCI腐败案,而且中美司法机构也可联手合作。

  罗培新告诉记者,中国司法机构可以通过《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向美国司法机关提出要求,“其流程是,中方司法机构先向美国使领馆提出请求,再由美国使领馆方面请求美国司法部协助。”

  他说,这是一种最低成本的方式,从该案件来看,美国司法机构协助中方并不存在太大的问题。

  此前,一部分中国企业已与CCI公司的母公司IMI公司、美国司法部取得了联系。

  华润电力财务总监王小彬在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就说到,华润电力在今年7月已联系了IMI在中国的总部,要求对方提供一切与华润电力相关的资料,包括当时和华润电力签订的合同、支付佣金的凭证等,而且华润电力也与美国司法部取得了联系。

  中海油也与CCI公司进行了多次沟通,并展开调查核实,而且中海油还收到了CCI母公司IMI公司总裁的复信称,相关款项的收款人不是中海油的员工。

  但张伟表示,中美司法机构应该联手合作,“首先,对该案较为了解的是美方司法部门,中方司法部门通过他们尽快熟悉和掌握更多的权威资料是很有必要的;其次,案件已涉及到美籍人士,但并没有完结,未来还可能涉及到更多的中美两国人士,官方互相配合调查,将有利于该案水落石出。”

  中国国际关系协会理事高志凯也撰文指出,“除了美国CCI公司是犯罪主体并已承认有罪外,CCI公司多位高管的审判还没有开始,案件尚未结束。”

  他也表示,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应该成为我国打击腐败的利器,美国CCI腐败案提供了中国同外国政府加强国际司法合作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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