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I公司近日承认贿赂中石油、中海油等9家中国企业人员,将早已存在的跨国公司在华行贿问题集中暴露于公众视野之下。
有人放言,CCI“贿赂门”是美国人有意抹黑中国企业的形象,这种阴谋论太匪夷所思。美国依据《反海外贿赂法》查处CCI,查的是美国人行贿,说这是针对中国人显然有些“自作多情”。当然,在权威结论出来以前,还不能肯定地认为上述中国企业一定存在接受跨国公司贿赂问题。于是我们看到,一些企业相继“自查”喊冤,这种举动并无不可,只是个别企业自证清白过于神速,让人难以置信,自证清白之举反倒惹来了掩盖事实的嫌疑。对于一桩在美国已是板上钉钉的“洋贿赂”案,如果我们仅仅是内部一查了之,而不是更严肃地进行处理,那么我国商业环境的公平廉洁、立法的权威以及执法的效率都将不可避免地受到质疑与拷问。公众正期待相对独立的司法部门迅速介入该案。
从定性而论,相关企业的“自查”,甚至包括国资委的“调查”,都只能算是一种内部与准内部行为,让人不太放心,没有足以服众的真正法律效力。根据以往经验,自查的结果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2004年“朗讯门”一直到后来的德普医疗回扣事件,“洋贿赂”问题最后基本都是不了了之。
从法理上分析,美方公布的CCI贿赂额度已达到中国受贿案件的立案标准,上述中国企业的工作人员涉嫌构成受贿罪,对其查处已不适合于企业的“内部解决”,而应当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追究。我国1993年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1997年修订的《刑法》都包含了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在既定的法律框架之下,司法部门应积极采取行动,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此外,中国从2005年就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理应在涉及本国的重大国际贿赂案查处中更加积极、公开、透明,及时给国内外舆论一个明确的交代。
建立良好的、不受商业贿赂腐蚀的市场交易秩序是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目标之一,越来越多的“洋贿赂”对我国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是一个挑战,不仅会打击其他守法企业的进取心,也会损害中国消费者的利益。既然CCI在美司法部门面前都已明确交代了中国受贿单位的名称及实施贿赂的具体细节,对这种“实名举报”加“全球广而告之”之举,司法机关不宜继续沉默,而应立即做出反应,将此事追查个水落石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