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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商业贿赂带来的启示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13日 13:19  新闻晚报

  □舒圣祥

  美国不干胶标签材料巨头艾利丹尼森公司被曝向中国地方官员行贿以获取项目,被美国当地法院处以20万美元的罚款。艾利丹尼森美国总部发言人承认,该公司发现了少数员工的可疑行动,在经过调查后随即向美国证交会和司法部报告了这些违法行为。

  随着跨国公司在华行贿案的增多,人们对跨国公司的品格已经不再迷信。同流合污也罢,入乡随俗也罢,我们已经从中得到深刻的启示:永远都只能以文明的制度来约束人性。诚如朱学勤先生所言,可以选择、可以改造的是制度,不可选择、不可改造的是人性。美国人和任何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人都一样,一旦脱离本土制度约束,人性中的弱点都会暴露出来。所以,应以文明制度约束人性弱点,而不是以落后制度放纵人性弱点。

  在国内这样一个 “放纵人性弱点”的制度安排下,即便是美国不干胶标签材料巨头,依然不免使用行贿官员的招数。从新闻跟帖中也不难看出,网友对这家美国公司靠行贿中国官员获得巨额订单,并没有过多的愤怒之语,这或许是一种见多不怪的集体无痛感吧。

  最值得关注之处在于,该案的曝光并非源自中国反腐败部门的调查,而是因为这家美国公司总部自己发现旗下的海外公司通过行贿手段获得丰厚订单。随后,不仅老老实实向美国证交会主动汇报此事,并且心甘情愿接受20万美元的处罚。所幸,已经没有人会将美国企业的 “自首”行为解释成某种文明的人性或诚实的品格。相反,我们已经知道这只是在严格制度约束下的一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理性选择。

  根据美国 《反海外贿赂行为法》,海外贿赂行为一旦查实,其总部、跨国公司的所有集团都将受到法律追究,在美国政府的采购订单中将不再有份,有些公司甚至会失去生存的合约。为此我们不得不思考:为何国内没有行贿企业会主动向司法部门 “自首”,反而让商业贿赂演变为一种潜规则?

  美国企业要为在华行贿行为“自首”, “自首”对象里却不包括中国的反腐败部门,这本身就很怪异。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反证:作为一个商业行贿者,在中国所需付出的代价实在太低了。而接受贿赂的官员呢,假若不是因为美国 《反海外贿赂行为法》的威慑作用,恐怕根本不会有东窗事发之虞,难怪有网友戏称这是 “美国帮我们反腐败”。

  尴尬的 “美国帮我们反腐败”,给我们的启示正在于:行贿和受贿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要从根本上反腐败,一要让行贿者不敢送,二要让受贿者不敢收。在这两方面都需要有完善的制度框架和严厉的法律体系来进行约束。否则,既有巨大的现实利益,又无严厉的法律惩处,不法商家岂能不行贿?既无需公示私人财产,又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兜底,问题官员焉能不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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