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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在华行贿的制度诱因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12日 00:03  中华工商时报

  当法律一旦不被信仰,当违法成本过低,当违法了不被追究责任,甚至连名字都不被公开,违法者必然陷入你追我赶的违法竞赛当中。祛除潜规则的最重要一点就是规则要雄起,让人们不能也不敢违法

  以鲜明的财富规则辅导着封闭已久的中国企业,以巨大的经济能量激活长期沉闷的中国市场,以先进的制度元素再造中国经济机制……跨国公司带给中国的似乎是一种前所未有的力量。然而,当一起起商业贿赂丑闻被无情地抖搂出来后,这些头顶耀眼光环的庞然大物开始黯然失色。

  无论是入乡随俗也好,还是同流合污也罢,乃至于是半推半就或主动适应,不可否认的是,跨国企业在华行贿事件的确呈上升趋势,甚至可以说其行贿本领越来越炉火纯青,对潜规则的侍弄越来越驾轻就熟,换言之,是“玩”得越来越转了。这不免让国人倍感百味杂陈。

  诚如报道所称,从某种意义而言,大量的跨国公司竞相加入中国商业贿赂阵营的事实,固然反映了国际资本逐利的本质,但也隐然显出其海外扩张战略向本土化潜规则的妥协与屈从。应该承认,跨国公司的行贿的确凸显了“向本土化潜规则的妥协与屈从”这一事实。由此,也的确可以看出潜规则所具有的超强同化力和杀伤力。但是,笔者认为,潜规则不可怕,可怕的是规则潜,或者说规则潜比潜规则更可怕。

  何谓规则潜?在笔者看来,就是现在规则、法律在一些时候失去了巨大的惩戒性和威慑性,或者现有规则、法律对违规者、违法者选择性失明。当规则和法律潜伏下来了,规则和法律自然形同虚设。

  不妨以喧嚣一时的朗讯贿赂门为例。2007年12月21日,美国司法部宣布,电信巨头阿尔卡特朗讯公司就原朗讯公司涉嫌在华行贿同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将向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分别支付100万和150万美元罚金,换取美国司法部放弃对阿尔卡特朗讯进行刑事起诉。

  回顾朗讯门,有诸多细节不能不提,2000-2003年间,朗讯斥资数百万美元资助了涉及中国官员的314次访美旅行,其中包括纯粹的观光娱乐旅行。仅2002年、2003年两年,朗讯就赞助了24起面向中国官员的旅行,其中至少12起纯属观光,参加者有政府官员、国有电信公司高管以及省级电信子公司负责人。美国司法部称,朗讯安排的每次旅行时间通常为14天,花费为2.5万-5.5万美元。

  又是出国又是观光,在公款出国旅游颇为“时尚”的现实语境中,如此投其所好,朗讯公司的确深谙本土潜规则,可谓“运用之妙、存乎一心”。不过,如果说朗讯适应并利用本土潜规则让人悲哀的话,那么此事件中明目张胆的规则潜就更让人愤怒了。此案有两大规则潜,一是率先揭露的并非我们的职能部门,按说朗讯行贿行为发生在中国,我们的职能部门更有条件也更有理由侦破朗讯门。二是当美国司法部门将案件侦破了,行贿的主体朗讯受到了惩罚,但接受朗讯贿赂的主体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我们的一些职能部门似乎置之度外,俨然与其毫不干系。岂止没有受到惩罚,连受贿者姓甚名谁我们都不知道,这真是咄咄怪事。

  这两点很不正常。如果说潜规则是汹涌潜流的话,那么规则潜就是现有法律、规则失去了最基本的威力,当规则一旦潜伏下来,潜规则必然会受到默认乃至鼓励,从而大范围里盛行。一个显见的事实,当规则潜时,劣币驱除良币,即便是安分守己的良企,也会在长期的耳闻目睹过程中,改变坚守正义的立场,按捺不住利益的驱动,否则就会吃亏。这显然比潜规则更可怕。正如有论者所称,对于发展着的中国而言,如果把“朗讯门”比做一个恶之果,就必然存在着孕育这个恶果的树木和生态。那么,这个“树木和生态”到底是什么?是潜规则还是规则潜?

  法学家伯尔曼说:“法律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是的,必须让法律和规则发挥效力,否则它只会孳生潜规则。当法律一旦不被信仰,当违法成本过低,当违法了不被追究责任,甚至连名字都不被公开,违法者必然陷入你追我赶的违法竞赛当中。祛除潜规则的最重要一点就是规则要雄起,让人们不能也不敢违法。 (12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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