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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达能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17日 05:00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胡笑红实习记者关瑞玲)继毕马威公开向娃哈哈道歉后,近期娃哈哈又再胜一筹。记者昨天从娃哈哈方面获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做出一审判决,驳回达能集团子公司——米恩起诉杭州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的诉讼请求。至此,历时三年的达娃纠纷法律战中,娃哈哈全胜。

  驳回诉讼

  2007年10月10日,米恩以宗庆后“私设”14家非合资公司,对达娃合资公司之一,即红安娃哈哈天然饮料有限公司(简称红安娃哈哈)构成同业竞争、造成损失为由,在武汉中院起诉宗庆后,要求宗庆后对红安娃哈哈赔偿110万元。

  据了解,该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涉案14家非合资公司与合资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另外就是14家非合资公司是否谋取了本应属于红安娃哈哈的商业机会,致使红安娃哈哈的利益受到损害。

  对于第一个问题,法院认为,达能和娃哈哈合资期间形成了以合资的杭州娃哈哈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为主导的统一营销体系。“产品市场的拓展导致合资公司生产量能不足”,故达能同意娃哈哈设立非合资公司,作为合资公司的代加工厂,双方不存在现实的同业竞争关系,故宗庆后未违反董事竞业禁止的义务。而对第二个问题,法院直接指出,米恩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哪些机会应属于红安娃哈哈,哪些被14家非合资公司企业所掠夺。法院认为,米恩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全部驳回。

  未涉及核心问题

  达能在中国委托的公关公司昨天表示,达能与娃哈哈这类官司的实质是,宗庆后担任娃哈哈合资公司董事长期间,未经第三人即合资公司董事会同意,同时设立并经营多家生产销售与合资企业同样的娃哈哈产品的非合资企业,并通过安排非合资企业利用合资企业资源迅速发展壮大、进而形成与“合资企业生产营销体系”直接竞争的“非合资企业生产营销体外循环体系”,而这“正是中国公司法明确规定的董事竞业行为和自我交易行为”。

  “目前在中国各地法院审理的类似案件,均不涉及达能与宗庆后纠纷的核心问题,即宗先生控制的合资公司中方是否违反了合资合同,宗先生本人是否违反了服务协议,以及娃哈哈集团公司的商标出资义务是否应该履行等”。达能还特别强调,“这些核心问题,目前正由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进行仲裁”。

  2007年达娃爆发法律战以来,双方在国内外展开一系列诉讼。目前,双方正等待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的最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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