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董德伟买卖延边公路股票始于延边公路股改,而在股改与广发证券借壳这两个纠缠不清的事件过程中,确认内幕交易的时间区间是件难事。而这一点也成了庭审时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
公安机关的公诉意见书显示,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董正青在2006年6月5日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这一内幕消息公告前,在帮助支持延边公路的股改和个人利益的驱使下,2006年2月到5月期间,数次将延边公路要进行股改和广发证券可能借壳延边公路上市的内幕消息泄露给董德伟,并多次要求董德伟购买延边公路股票。
2006年2月23日至10月19日,董德伟控制的相关账户累计买卖1933万股延边公路股票,买入金额6764万元,获利约5279万元,收益率78%。
而中国证监会对“广发借壳延边公路”这一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的认定,使得此案变得单纯,2006年5月10日内幕信息形成。也就是说,董德伟在该日之前的所有买卖延边公路股票行为均非内幕交易。
法院最终认定董德伟涉嫌内幕交易的是,在2006年5月10日至同年6月5日期间(即证监会认定的价格敏感期),利用其控制的多个他人账户买入延边公路股票5366732股,买入金额人民币25954729.83元,卖出16073431股,卖出金额人民币88096753.87元,账面盈利人民币22846712.42元。
也就是说,由于对内幕交易开始时点的认定不同,法院认定的内幕交易数额远远低于公诉机关计算的数额。
即便如此,在庭审时,董德伟的辩护人提出,董德伟卖出的1607.34万股中有1070.67万股是在内幕信息形成之前买入的,公诉机关将此部分盈利计算在内,夸大了董德伟交易盈利的意见。
根据法律规定,在内幕信息公开前,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买入或者卖出股票,依法均应认定为内幕交易行为。因此法院认为,董德伟所持延边公路股票无论是在2006年5月10日之前或之后买入,只要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卖出,其所获利益应计算在内幕交易非法所得之内。
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成了法庭辩论一个焦点。董德伟辩护人认为,内幕信息应具有确定性的特征,广发证券借壳方案得到延边公路认可的2006年6月2日才是本案内幕信息形成时间。
法院则审理认为,2006年5月10日,广发证券出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借壳上市》方案,该方案确定以辽宁时代和延边公路为备选壳,不仅详细比较了两者的借壳成本,还对借壳该两家公司的方法、步骤等工作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由于该方案中借壳目标明确,有具体的借壳工作安排,且是根据董正青等广发证券高管人员与大股东董事长尚书志在5月8日开会充分讨论的结果制作,该消息一经公布将对辽宁时代和延边公路的证券价格造成重大的实质性影响,因此,2006年5月10日应认定为内幕信息开始形成之日。其后,被告人董正青根据该方案指派公司员工先后向公司股东吉林敖东和辽宁成大汇报借壳延边公路或辽宁时代的上市方案,亦印证了该内幕信息已经形成。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及前述分析,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的信息形成于2006年5月10日,只要该信息对延边公路股票的市场价格造成重要影响并且尚未公开,即符合内幕信息的法定条件,而延边公路是否认可或何时认可,并不影响该内幕信息的认定,也不影响对内幕信息开始形成时间的认定。
此外,广发证券在方案确定后即于5月中旬派员到吉林敖东汇报借壳方案,并得到吉林敖东董事长李秀林的支持,吉林敖东是广发证券的第二大股东,也是延边公路第一大股东,故该借壳方案具有相当的确定性。
因此法院未采纳该辩护人意见,最终认定董德伟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同时追缴被告人董德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2846712.42元,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