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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资源开采的门槛有多高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22日 01:57  第一财经日报

  王志朔

  美国、日本等:强调国内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对外资开发本国资源设立的门槛较高。1872年美国的《矿物探测法》规定,只有美国公民和那些申报其意向成为美国公民者,才有资格取得公有矿产的权利,禁止外国人拥有美国矿产和含有矿产的美国土地。

  加拿大:新兴矿业项目,除了铀矿之外,对外国投资者不设任何限制。如果外资想投资已有的矿业企业,需要经加拿大工业部审核,审核标准主要是看该投资企业是否曾带动了高新科技的推广,是否增加了社会就业机会。

  俄罗斯:在《产量分成协议》基础上矿产使用者可以是外国法人。但矿产资源的拍卖组织者有权限制或禁止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参与拍卖;对于稀有的、战略性矿产项目规定俄方控股不低于50%,其余可由外资持股。

  巴西:在投资准入方面,仍旧对外资有些限制,外资只有得到联邦政府的授权或同意并符合国家利益,同时必须是巴西人或根据巴西法律并在巴西设立总部和管理机构的公司,才能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采。碳氢化合物的勘探、开采、提炼、进口和出口以及海洋和管道运输由政府进行。但是除与核能有关的活动外,政府可以把这些活动外包给国有或私人公司。

  印度:对于宝石和金刚石的勘查与采矿项目,印度储备银行可自动批难的外资持股比例达到74%,持股比例超过74%的项目,必须报印度外国投资促进局批准。煤炭和褐煤项目,外国直接投资可自动批准达到50%。但涉及公共部门的企业时,这些投资不能超过公共部门股份的49%。为普通消费而进行的煤炭或褐煤勘查和开采的公司,外国直接投资可以达到74%。用煤或褐煤发电的印度私人公司,外国直接投资可以达到100%,但必须得到外国投资促进局批准。

  澳大利亚:所有打算在澳大利亚进行商业活动的外国公司都必须在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署注册。外国公司在澳大利亚进行矿产石油勘探活动不需要寻求澳大利亚公司的参与。在获得矿产石油勘探权之后,外国公司不需要外资管理部门的批准,可直接开始勘探。一般情况下,总投资额5000万至1亿澳元的投资将不会被详细调查。总投资额1亿澳元以上将会被详细调查,但一般不会被拒绝,除非影响到澳大利亚国家利益。所有外国政府及代理商的投资将会被详细调查,不论投资额大小。

  (CBN实习记者 王志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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