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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不可盲目出台物业税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02日 13:24  中国联合商报

  文/康国富

  有关房地产物业税问题引起业界的争论。目前,我国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税收手段主要集中于住房交易环节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征收重税,虽然起到了加大住房投机成本、抑制投机需求的作用,但在供求紧张的市场环境下,这些税收成本最终也多是转嫁到购房者身上。据统计,目前房地产开发环节征收的各类税费高达100多项,其成本加起来占到房价的三分之一以上。

  商业用房纯粹是一种经营性物业,而普通住宅物业是支出性或跌价性消费。将商业用房作为物业税的“起点”,不但利于物业税的平稳过渡,还体现了税收必须遵循的平衡性。而作为普通百姓,我更关注物业税可能给老百姓带来的实际影响。目前,财政部、住建部等部门,已在就如何评估不动产、物业税起征点等问题进行研究。如果评估方式不科学,物业税起征点不能体现公平性和正义性,必将伤及贫困群体的利益。

  房产税征收目标明确,由于采取房产计税余值乘以1.2%的比例税率按年度征收,税负远较城镇土地使用税为高。但其弊端在于计算房产计税余值时采用房产原值乘以减除比例,无法衡量房产的真实市场价值,国家无法及时享受到房产增值所带来的收益,而只能采取征收土地增值税方式在转让阶段获得应得的一小部分收益,对于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房免税的做法也使得拥有多处房产的个人避过了持有阶段的增收,无法起到通过利用持有阶段税收抑制炒房的作用。

  国际上,物业税是财产税的一种,征税对象具体而言如土地、房屋等。土地或房屋的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根据其不动产的市场价值缴纳一定税款。市价高时多交,低时少交。在中国,如果开征物业税,应该是免除现在由房地产开发商一次性缴纳的70年土地出让金,改为每年向每个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征税。

  据了解,目前一些物业税运行得较好的国家或地区,都规定了较为合理的起征点,低于起征点的财产不征税。如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州就有五个价值种类,每升高一档,税率就相应增加,对低于14万澳元的价值不征税。加拿大温哥华不动产评估方式较为科学和人性化:对房地产每年评估一次,由政府主持,费用由政府负责。依据评估总价值征收地税,自己居住、自住加出租、商业性等不同用途的地产,地税也各不相同。对自居、退伍军人、65岁以上老人、残疾人优惠30%~50%。此外,对拥有二套住宅的人还以高税率征收。显然,这些做法值得借鉴。

  一项好的税收政策,不但要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做出贡献,更要发挥其调节社会财富差距的杠杆作用。我国在经济体制高度集中的时期,由于忽视甚至否定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片面强调“简化税制”,历史教训值得警惕。为此,我国此次的物业税,必须对平衡我国贫富差距体现出应有功能——国家实施物业税的同时,必须将其按一定比例纳入改善穷人的住房条件等上。报道显示,温哥华地产财政的主要来源是物业税收入,约占总财政收入的58.4%,而温哥华的物业税收入相当部分是用于解决穷人的住房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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