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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抵制物业税的力量宜未雨绸缪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8日 01:36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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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同时公布了发改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其中,“开征物业税”醒目地列入其中。

  物业税在打击房地产投机和泡沫方面具有非常大的威力。它几乎是世界通行的一个税种,核心思想很简单:通过增大不动产保有环节的成本、降低流通环节的成本来确定资产配置的最优化。它提高了持有该项资产的负担,但降低了购买的“门槛”,从而使得“囤积”该项资产的成本上升,而“自用”该项资产的成本下降,这是一种符合社会公义的引导资源配置方式。

  需要指出的是,物业税如果要被接纳并择机推出,就必须要考量各种抵制的力量。坦率地说,地方政府是其中非常重要的变量。一些地方政府担心物业税可能会“冲掉”其土地财政的一些利益,它不具有像土地财政那样的“预算外收入”灵活支配的好处。我们认为,物业税必须要保证在一个较长的年限内,地方政府从中获得稳定收益不低于其土地出让金。否则,地方政府就有动力去阻碍这一政策。

  最重要的是,中央政府可以考虑将物业税划为地方税收,如果要采取分税的话,也可以考虑给地方政府一个相对大的份额。实际上,一些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预算外收入的热爱,也有着特定的原因。在分税制体制框架中,地方政府对税收丰厚的税种一直存在一定的“焦虑”,于是地方政府偏爱“预算外的收入”。

  □唐学鹏(摘编自5月27日《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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