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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的亡命八天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25日 01:32  21世纪经济报道

   7。吴英的“亡命”八天

  “杨志昂说有20多亿美元的资金介绍给我。”庭审当天,吴英重提被资金7掮客之一的杨志昂“绑架”一事。

  杨志昂,男,1973年出生,律师,吴英资金七掮客之一。同年3月16日,杨被依法逮捕, 5月8日,经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07年11月30日经东阳市人民法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而最终导致吴英案发的,杨志昂也是因素之一。

  据起诉书认定,他借给吴英3630万元,至今仍有1135万元没还。

  法庭上,吴英再次披露,2006年12月21日,正是杨志昂跟吴英谎称“有一笔20多亿美元的业务”,将她骗至温州王朝大酒店后,逼迫她签署了大量空白文件,取走了本色集团的营业执照及公章。

  这次“绑架”直接导致了本色集团的崩盘。重新回首,在吴英案中,杨志昂与吴英的借贷关系已经开始恶化。

  这是一个民间借贷恶化追索的典型版本。

  吴英申诉,“去年12月21日起因债务纠纷我被义乌市的杨志昂、杨卫林、杨志兵、高峰等十余人绑架,失去人生自由达八天之久,严重扰乱了本公司的正常运作,损失巨大……”

  “绑架期间,先后到过杭州、温洲、安徽马鞍山、江苏镇江,对我进行搜身、猥亵,扬言要将我杀死抛入江中,并强迫我签署空白文件三十余份,将我携带的现金数万元、现金支票330万、银行卡数张(强逼告诉密码)洗劫一空。12月27日他们派人到东阳将我上亿元的珠宝拿走,又在同日将我公司的14处房产的全部证件、29辆汽车的全套文件及有关财务凭证全部拿走……”

  “2007年1月18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利用我强迫签署的空白文件为依据,以(2007)荆民三初字第44号强行缺席裁定,将我荆门房产三千多万元进行查封,涉案金额达2亿元之巨。”

  2007年2月,吴英被警方逮捕后,本报在吴英事发之际,独家报道了吴英的绑架事件。差不多同个时期,杨志昂因吴英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逮捕。三个月后,杨志昂委托律师,将湖北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与吴英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的纠纷案予以撤诉。

  但东阳市检察院一位工作人员分析,吴英案发,这起“绑架”事件并不是直接导火索,但也给有关部门的案件侦查提供了重要线索。

  从吴英与杨志昂的借贷纠缠案中,折射出民间高利贷者在债务纠纷发生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情况下,其追讨债务的行为一再升级,有的将直接触犯法律,有的或会使用更为隐蔽或是曲折的手段。

  据此,杨志昂等人与吴英的债务往来数额超过数千万,根据上述该份判决书,七掮客中,除了吴英的干姐徐玉兰吸存利率基本符合法定外,其他6名吸存或者放贷的月利率基本上达到4分以上,高者甚至超出一角。

  其滋生利息惊人,远高于2002年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所明确的定义: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8。银行震动

  2006年12月28日晚,吴英获得自由,当日晚上8时许即向东阳市公安局报案,但当时警方并没给予立案。而吴英因为这八天的失踪,企业运转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在吴英内外交困的时期,系列发生的事件显示,吴英为了保证资金链正常运转,也开始了铤而走险。

  法庭上,吴英承认,2006年10月、11月、12月,公司资金链快断了。绑架事件就发生在那个时候。当时欠了4个多亿,被绑架的时候,固定资产还有2亿元。

  其实,吴英的法庭陈述进一步透露,不管其目的如何,她购置的固定资产,目标就是想从银行借款。当时也曾到银行借贷,但极难从银行系统融资。不仅如此,在吴英资金链运转最为艰难的时刻,曾经借贷的一笔资金,银行则提前开始了催款。

  2006年12月28日,吴英经历了“八天”重获自由当天,某媒体报道,吴英所有的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指资金链紧张,工商银行东阳市支行“正在对本色集团催要一笔约1000万元的贷款”。

  “吴英其实还是个小女孩,她很能干,但她创业选错了地点。”这是吴英爸爸吴永正见到记者说得最多的一句话。

  “吴英的高调也是她迅速滑落的最重要因素。”当地一名一直关注吴英事件的企业家认为。而且,做企业的都明白,唱盛不唱衰的道理。一旦传出资金链紧张的事,再有实力的企业也难逃被拉垮的命运。

  本色的确在当地银行有一笔1550万元的3月期贷款,但还款日期为2007年1月8日,当时,有银行人士介绍,本色在12月28日下午,就提前还了这笔贷款。

  其实,这时的本色资金的链条已越转越紧,吴英后期几乎在为资金的借贷而奔命。在这样的一种资金逼迫下,开始铤而走险。

  银行的“冷漠”使吴英将融资矛头转到了上海等地。

  根据吴英当庭陈述,当时,上海一家公司答应借吴英5亿的(但具体公司并没透露)。然而吴英融资所得的是一张假票据:当时吴英将票据拿到相关银行查询,银行行长电告她,这是一张假票据。

  此时,吴英遭遇的“假汇票”事件正如她当时的高调一样,迅速向外界扩散,加速了其资金链断裂。

  4900万元假汇票被银行没收,银行还是工商银行东阳市支行。2007年1月6日,在东阳邻县义乌市的“稠州论坛”上,一网名“小老子”发帖称,东阳工商银行没收了一张“假汇票”,面额高达4900万元,出款方为广东一家集团公司,受款方为本色集团。

  随后,一直关注吴英财富来源的媒体记者纷纷向工商银行东阳市支行求证,根据当时的报道,该行有负责人证实确有此事,事发日为1月5日。当地人民银行和公安局已介入此事。“我们银行没受到损失,具体情况要问公安局。”该人士称, “无水印”或者填写项目缺失均可视为“假汇票”。

  重提假汇票,法庭上,吴英说:“我也是被人骗的。”

  出现此次“假汇票”风波后,当地一位银行业内人士分析,“假汇票”的出现有3种可能,一是“本色”是受害者,被别人耍了;二是“本色”自行或与人合谋“炮制”假汇票,想骗银行;最为不可能的第三种可能是,这是张“错票”。

  吴英与她的本色一波波向深渊滑进。这次被吴英称之为绑架事件同时将吴英的一个作假行为揭露出来。

  “假印章的事情你还记得吧?”法庭上,公诉方问。

  “记得。”吴英进一步说明自己制造假印章的目的。当吴英资金链绷紧在外界盛传的时候,借贷陷入了恶性循环,为了摆脱困局,重塑形象,吴英造了两个广东某银行的印章,“只想证明我在银行有存单质押的业务,以达到融资目的。”

  而且,吴英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这两个银行的假印章其实没有真正用起来,“在被杨志昂绑架的时候,就被拿走了。”

  不管哪种原因,吴英和她的本色如果在短期内再想向银行贷款,那简直是不可能。不仅如此,东阳当地的金融监管层也开始“关注”吴英动态。

  金华地区的东阳和义乌,由于经济特色决定,民间资金浑厚,根据金融机构对2006年的记录,各项本外币存款余额总计为214.6亿元,义乌市2006年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为375.3亿元。

  正是当地雄厚民间资本造就了吴英圈钱神话的。

  “东阳的民间资本非常强大,而这些雄厚的资金需要找到增值的途径,为吴英非法集资提供了天然的土壤。” 当地人士依然不会忘记,在金华这样浑厚的民间资金上滑倒的,不仅有吴英,之前还有金信信托的总经理,被业界称为资本鬼手的葛政。

  而本案与葛政事发后明显不同的是债权人上。当地人依然记得,葛政出事后,债权人排队登记,而吴英案债权人却鲜有露面。

  其实,正是因为有这些大小的先例,当地金融监管机构对“高调”的吴英早有关注。

  当地一名监管人士透露,2006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刚通过了反洗钱法,而被外界传为神秘富豪的吴英却在此时向银行要求贷款。

  更令人怀疑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东阳市支行监察到,2006年常有大笔大笔的巨额资金从义乌甚至中国各地,通过当地银行转到东阳吴英的账户上,由此觉得十分可疑。在掌握初步证据后,他们马上向金华上级部门作了汇报,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分行又马上向省里汇报。

  据相关人士透露,早在2006年的11月即制定抓捕吴英计划,这个时间节点早于杨志昂“绑架”吴英。

  “网吧、洗衣店、酒店、洗车店都是服务业,在东阳这个人流量有限的小城市,把几个亿砸在这些行业上实在匪夷所思。”正是这些看似没有效益的疯狂投资行为引起了中国人民银行东阳支行“反洗钱”部门的警惕。随即,一场针对吴英和本色集团的金融调查悄悄拉开帷幕。中国人民银行东阳支行“反洗钱”部门在经过7天的秘密调查后,结果发现,吴英洗钱行为不成立,但是她涉嫌更为严重的金融犯罪———非法集资。

  中国人民银行东阳支行迅速将这一重要情况上报给了上级金融部门,随后金融部门又向浙江省公安厅进行了通报。在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后,浙江省公安厅制定了抓捕吴英的计划。

  10。吴英的罪与非罪之辩

  “据我们了解,吴英借来的钱只是朋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并没有使用欺诈手段,也没有要非法占有的想法,而且全部都用于公司经营上了,并承诺归还。所以我们认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只能算民事纠纷。”法庭上,吴英的辩护律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杨照东为吴英做无罪辩护。

  杨照东还向记者透露,目前控辩双方采集到的证据存在很多争议,其中最大的一项就是,吴英借来的巨款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诈骗,这是决定吴英最终将面临怎样刑罚的关键。

  “两次起诉的变化,体现了包括罪名在内共三个方面的变化:其一,一审从基层法院改为中级法院。区别是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最高只能判15年,中级法院可以判到无期徒刑以上;其二,罪名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改为集资诈骗罪;前者最高刑罚是十年有期徒刑,而后者如果是自然人犯罪则最高可以是死刑;其三,第一次起诉时认定单位犯罪,此次则删除并改为个人犯罪。”吴英的代理律师杨照东说。

  金华市检察院派出了该院的浙江省检察业务专家、专职检委会委员卢岩修和公诉处副处长许达出庭支持公诉。

  双方关于罪与非罪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构成非法集资诈骗罪的三大法律要素:

  其一,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色集团旗下产业是否具有偿还高息借贷的能力,成为吴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争论焦点。

  检察机关认为,吴英借贷利息高达100%甚至400%,而2008年世界金融行业最高盈利率也不过17.5%,因此本色集团不可能具有还贷能力。

  辩方律师称,根据法理规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满足:是否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等条件。而吴英投资本色,是不可能知道自己的经营就一定会失败,不属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另外,虽然吴英有购置包括法拉利在内的大量高级轿车的行为,但这些车子是用于公司经营,不属于肆意挥霍。

  其二,没有使用诈骗方法。

  检察机关称,吴英明知本色集团的经营状况不可能负担如此高额利息,仍向债权人大量借贷用于偿还利息,明显属于诈骗。本色集团旗下产业不过是吴英非法集资的工具。

  辩方律师辩解,司法解释中关于诈骗方法的定义是,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吴英将集资款用于归还本色集团经营所欠债务,并没有虚构集资用途,也没有编造虚假证明文件,不构成使用诈骗方法。

  第三,有没有非法集资。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认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吴英的集资对象是否属于“社会公众”的范畴,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检察机关认为,吴英与大部分集资对象之前并不认识,应该归入“社会公众”的范畴。

  辩方律师不同意这一说法:目前起诉书认定的吴英的集资对象只有林卫平等11人,这些人有些是吴英的亲朋好友,有些后来成为了本色的高管,属于特定人员,不属于“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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