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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面临会计政策风暴

  本刊特约作者 王宁/文

  自2009年起,煤企不再提取高额维简费和安全费列入成本,这只能从账面上增加煤企利润,并没有提升其投资价值,而由此带来税负的增加,对煤企却造成了实实在在的利润冲击和现金流负担。

  然而,对于2008年底财政部出台的煤炭企业维简费和安全费会计处理新规,业界普遍发生了误读,认为“两费”不再作为负债列示,将显著影响煤炭A股公司的财务报表,提高会计利润和股东权益。

  企业对此则有着自己的解读。据笔者了解,未上市的煤炭企业在应对这个政策变化方面似乎并不积极,甚至一些在2008年已经准备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在《通知》出台后,又重新考虑是否立即执行新准则。就这个问题,山东省七家煤炭企业都正在头痛中。

  特别费用不再特别处理

  2008年12月26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文件,其中有一段处理意见重述了煤炭行业维简费、安全费等两项特殊费用的账务处理方法,从而意味着,煤炭企业与此相关的特殊会计政策即将寿终正寝:“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当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

  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进程和不断地修订完善,那些带有浓重历史色彩的特殊行业的特殊会计处理方法将逐步淡化退出。维简费和安全费正是煤炭行业两项极特殊的费用,考察A+H股煤炭企业年报,这类差异已经成为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重大差异的主要项目。

  由此可见,煤炭企业维简费及安全生产费用的特殊中国会计政策并不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确认计量原则,巨额的差异一方面给企业信息披露造成工作困扰,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及净资产情况做出合理判断。

  不再享受税收优惠

  维简费和安全费一直是煤炭企业两项特殊的成本核算项目,之所有这样的特殊项目,是由于煤炭产品需地下采掘的特殊性。与煤产品生产相关的固定资产大都在地下安置,其使用状况难以判断,为了找到一个更为合理的折旧政策,就以按吨煤产量提取费用的方式替代相关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需按月以原煤产量为依据计提上述两项费用,并将提取金额列入煤炭产品成本。在会计处理上则是借记“制造费用”,贷记相关负债。两大费用也就通过制造费用归集入煤炭产品的成本中,成为煤炭产品的一项重要成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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