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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杯汽车债权转让案:谁是无辜者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6日 03:28  21世纪经济报道

  李晓晔 任雪

  12月17日、12月23日,金杯汽车(600609.SH)、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下称华融资产)、厦门和生原被告双方,分别收到对方在各自管辖权境内所打的官司判决书,不禁大吃一惊。

  金杯汽车债权转让案进入终审程序,非但未能令案情真相大白,反而愈加扑朔迷离。

  两份迥异判决

  前后相隔3天,福建省高院和辽宁省高院对“华融资产将金杯汽车债权转让给民企厦门和生”的合同有效与否,做出截然相反的两份判决。

  诉讼的债权是1990年代,金杯汽车向沈阳金融市场拆借资金,到期后未偿还的本息合计10967万元。

  2005年5月27日,上述债权由华融资产沈阳办事处接手。因债权难以收回,华融资产向辽宁省高院提出诉讼。

  去年4月9日,经辽宁省高院调解,金杯汽车和华融资产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商定:当年10月30日前,金杯汽车以现金或资产重组方式,偿还10967万元欠款。华融资产为盘活资金,于当年4月10日将上述债务及其他公司所欠债务打包卖给厦门和生。厦门和生由此成为金杯汽车新债主。

  去年4月16日至7月31日,金杯汽车向厦门和生还款4笔共计605万元后,向沈阳市中院提起诉讼,认为“该笔债权转让内容和程序违反相关法律,造成近1亿元国有资产流失。”法庭一审判决金杯汽车胜诉,确认协议无效。

  为避免被动局面,华融资产沈阳办事处和厦门和生则向福建省高院请求确认合同有效。

  今年11月11日,福建省高院开庭受理此案,认为华融资产沈阳办事处转让资产包的内容和程序完全合法,且未损害国家利益及金杯汽车利益,确认协议合法有效。

  然而,11月14日,辽宁省高院也做出终审判决——上述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争议焦点

  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金杯汽车评估价值、债权转让招投标方式。

  辽宁省高院终审判决书第8页中认为,厦门和生为购买上述资产支付的价款尚不足2%,此对价也低于金杯汽车提出的5%-8%(548.3万-877.36万元)的回购价。由此判断,华融资产本次债权转让获利甚少,而对金杯汽车损害极大。

  福建省高院民事判决书第6页中则称,依据华融资产的处置方案,该资产包涉及3176户企业109亿标的债权,但有80多亿元理论回收值为0,只有金杯汽车等债权是该资产包亮点,以此捆绑组包处理,回收价值定为12165.23万元。资产包的处置公开、合法。根据华融资产资产处置调查报告,金杯汽车债权的评估价3800万元,受偿比例33.98%-40.98%。由有资质评估中介机构评估,完全符合规定。

  债权转让前,华融方面曾进行招标,但金杯汽车认为内容和程序违法,辽宁省高院支持其要求。依据是终审判决书第5页掌握的证据:辽宁诚信公证处为2006年11月30日的华融资产处置不良资产竞价活动出具公证书,证明该次招标活动因未满足华融资产竞价底价要求而终止,但未对该次招标活动的具体招标债权及具体参加人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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