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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产权纠纷未能妥善解决、激励措施不到位,红顶商人冯永明与国资落得共痛
文/本刊记者 严学锋
2008年10月12日,黑龙江省伊春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伊春光明集团实际控制人冯永明涉嫌犯罪的情况:生于1953年的冯永明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冯永明、其女冯丽嘉涉嫌职务侵占罪。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000587,下称S *ST光明)11月5日公告,冯永明于10 月31日被依法逮捕。
又一个企业家因侵占国资而坠落:管家处心积虑花费数年腾挪主人的资产,主人在此期间亦多少有些察觉,却一直未采取强有力措施,直至矛盾激化,主人动手,管家难免心中不服——冯永明的悲剧,远非一个企业家的落败,它暴露出企业家和政府未能协调好产权分歧,进而是企业家在心有不甘情况下造成国资流失之痛,还有,便是老生常谈但对中国企业家特别重要的,国资代理人的利益保障问题。
“主仆”争产:纠纷未能妥善解决
说来话长。1985年,伊春市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伊春光明家具有限公司成立,中方投入的资本为伊春市木制品工业公司下设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伊春市木器家具厂(冯永明任厂长)的固定资产和财政借款,这样一来,官方认为“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资产完全属于国有资产。”而据报道,“老冯(指冯永明)在不同场合均提到,这笔钱应算他的个人借款”——我们可以找到大量这样的公开报道:1985年冯永明借款340万元组建了伊春光明家具有限公司。一为国资,一为企业家的个人借款,这种分歧为日后的股权纠纷埋下了祸根。
伊春光明家具集团公司1992年组建,1997年改制为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光明集团),光明集团公司持有股本的36.9%,股权由伊春市政府委托光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持有,这36.9%的光明集团股份即前文存有产权分歧的资产发展而来。
由光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代持,而非国资委、国资经营公司或财政局等持有,为冯永明日后串通工商人员攫取这部分资产提供了机会。更令人惊讶的是,这部分产权一直没有办理正式手续。直到2006年12月24日,光明集团与伊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订了协议:光明集团总股本22200万股,其中光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持有36.9%。光明集团已在伊春市国资办就上述36.9%的股权办理完毕国有产权登记,在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过程中,黑龙江省工商局的答复意见是以伊春市政府(市国资办)作为出资主体不符合相关规定,不同意进行变更登记,光明集团建议伊春市政府(市国资办)提供一户国有独资公司代表市政府持股。拖了20年,产权登记仍没能完成。
冯永明对这部分产权一直“贼心不死”:据S*ST光明独立董事胡凤滨介绍,冯永明后期深居简出,“偶尔给我打个电话,主题只有一个,就是让我给他有关资产的文字材料把把关,调动全公司的力量给各级政府写材料,申明光明的资产是他的。”光明集团2004年7月《关于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始出资来源说明》的文件中称,光明集团36.9%股权对应资产的所有权应属于民营;退一步讲,木器厂设立时,主办单位没有任何投入,根据《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精神,光明集团的股权相对应也应该属于集体所有,绝非国有。
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冯永明串通工商人员侵占国资了:将光明集团公司所有制性质由国有变更为集体,通过采取挂名股东的方式,在外省将各企业股权多次转让,将有效资产的控股权变到个人控股公司名下。
谈及企业家与政府争夺资产,不必扯远到华晨集团的仰融——本刊在今年第10期发表《石油大亨龚家龙的三宗罪》,龚家龙落魄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旗下的天发集团与地方政府间产权不明晰。在中国这更多是个历史遗留问题,而历史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就势必搞得现实充满问题。当然,产权问题的解决应该公平、公正,政府和企业家之间应及时(不要等到矛盾不可调和之时)、积极、充分沟通,协调出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比如政府回收产权,同时给予代理人经济补偿。遗憾的是,冯永明与政府未能妥善解决好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