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假发票何以如此猖獗(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0日 11:54  《新财经》

  “以票抵税”漏洞不小

  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方式的设计很不严谨。税收制度多是站在方便管理者征收的角度设计,不是从方便国民的角度和方便企业的角度出发,从而留下了以票抵税漏洞。

  税务机关由于过分强调“以票抵税”,使得发票成为企业之间进行商务活动的唯一凭证,只要取得发票,就代表着一项交易活动的存在或终结。这样,发票就成为整个税收体系中最重要的链条,同时也是最薄弱的环节。牵一发而动全身,整个企业的收支情况都会因为发票的取得而改变。企业如果想偷逃税款,只要取得发票,便万事大吉,即便干非法之事也可以堂而皇之。

  另外,部分行业由于面对群体的特殊性,不需要或很少开具发票。而税务机关普遍存在“查税看票”的情况,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资金收支情况很少进行监管,导致了税收的流失。

  同时,普通发票未纳入金税工程管理范围,使用广泛,防伪性差,管理上存在缺失和漏洞,成为了犯罪分子追求不法利益的新目标。有专家指出,伪造的人民币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所以没有大面积泛滥,就是因为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形成了闭环。而普通发票的使用流程是单向的,普通发票由税务机关发售后到纳税人使用,再到受票方入账,即完成整个流程。开具的发票不能回到税务机关,发票在开具和使用环节也得不到有效监控,发票开具的真实性更是得不到验证,监管空白由此产生。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一漏洞,使用假发票进行税前列支、抵扣税款,大肆偷逃税款。

  惩戒力度不够

  除假发票印制、贩运和买卖过程较隐蔽,难以取证等因素外,惩戒力度不够,也是制售假发票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关键因素。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相关负责人曾表示,目前我国税收法规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在实施中也暴露出了处罚偏轻的问题。十多年前制定的法规对各种违规行为的界定比较笼统,对制造、出售、开具和使用假发票的行为处罚标准低、弹性大,不利于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

  此外,按照检察机关的规定,目前制售假发票定罪有两个条件:一是印制假发票,二是销售假发票达到一定数量。除了这两种情形外,持有、运输假发票都不能定罪。因此,一些假发票贩子钻法律的空隙,在贩卖假发票时,身上携带的发票数量都不超过50份,导致公安机关难以对他们进行处罚。而出售假发票的都是最下线,即使抓获,往往因为抓不住上线或对售出的发票份数无法核实,不能进行刑事处罚,致使销售假发票现象屡打不绝。

  另外,要大面积地对假发票一查到底,也是一件很难的事。原因就在于地方不配合行动。如果重拳打击此类违法行为,一些企业很可能会“逃到”其他地方去。这样做对于地方财政收入“得不偿失”。

  刑法中规定,非法出售发票罪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制售假发票犯罪的处罚相对较轻,在高额非法利润的驱使下,很多人甚至是一些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的犯罪分子,继续从事发票犯罪活动。这也是屡打不绝的重要原因。

  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危害巨大,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造成国家税收的巨大流失,为各种贪污、洗钱、骗贷、腐败、商业贿赂等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要根除这一经济秩序中的顽疾,须多管齐下,建立综合治理机制,加强税源监控,改进发票管理机制,监控涉税违法信息源头。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严厉打击虚假发票的“买卖方市场”才能有效遏制这种犯罪行为。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 新浪财经吧 】

我要评论

Powered By Google ‘我的2008’,中国有我一份力!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