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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盛粮油案涉及盗窃合同诈骗非法集资三宗罪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20日 02:00  第一财经日报

  

  随着“中盛粮油案”主角王伟等人落网,其部分涉嫌犯罪事实渐渐浮出水面,目前涉及到盗窃、合同诈骗以及非法集资等几项罪名 CFP图

  随着“中盛粮油案”主角王伟等人落网,其部分涉嫌犯罪事实渐渐浮出水面。近日《第一财经日报》获悉,由于该案案情复杂,刑侦时间将会延长。关于该案的定性,目前涉及到盗窃、合同诈骗以及非法集资等几项罪名。不过,由于相关部门尚未给出最终的案情定性结果,这几种罪名仍然处于讨论中。

  记者通过梳理该案来龙去脉,采访多位相关知情人士、律师等,发现此案的犯罪事实可以归纳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与仓储合同有关的盗窃罪;第二层次,与信用证代理有关的合同诈骗罪;第三层次,与资金募集手段、数额、用途等有关的非法集资罪。

  第一层次:与仓储合同有关的盗窃罪

  记者发现,目前与该案直接相关的诉讼集中在“仓储合同纠纷”上,标的金额达到数亿元。

  根据公开信息,已经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受理与中盛粮油工业(天津)有限公司(下称“天津中盛粮油”)有关的数起诉讼。除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波市分行营业部提起的诉讼未涉及到“仓储合同纠纷”外,其余诉讼大多与“仓储合同”有关。

  “从操作程序上说,王伟的棕榈油进口业务属于正常的贸易。如果单纯追究仓储合同纠纷,只能定性为一般的盗窃罪。”一位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

  该人士认为,从王伟的操作手法上看,其每一笔进口业务都签订了正规的进口代理合同,存储业务也签订了仓储合同。进口贸易过程本身是正常的,如果按照合同要求,按时向代理商支付了提货款,那么整个过程就是合法的。现在问题的关键是,王伟利用实际控制天津中盛粮油的身份,非法盗卖了这些原本不属于他的棕榈油,且未向储户支付资金。因此这种行为可以判定为盗窃罪。

  记者联系了部分作为原告的贸易商,其代理律师认为,此案的定性要等待最终的刑侦结果。不过现在可以判断的是,该案绝非一般的盗窃罪这么简单,在信用证代理合同的环节上应该也存在诈骗行为。

  第二层次:与信用证代理有关的合同诈骗罪

  记者调查获悉,在“中盛粮油案”被盗卖的这些棕榈油的背后,牵连到的是一个以信用证为核心的贸易链条。目前存在两个疑点,令这个看似正常的贸易过程涉嫌合同诈骗。

  第一个疑点:承诺过高的代理费。

  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中盛粮油案”的另一关键人物——宁波杉科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宁波杉科”)总经理徐松在联系贸易商进行棕榈油进口业务代理时,曾对一部分代理商承诺了高达1.5%的代理费率,即以贸易额1.5%的比例向代理商支付代理费,且承担一切相关费用,如提前向银行支付的10%的保证金、单证业务费用等。

  “这意味着,如果执行合同不出问题,这些代理商可以不用付出一分钱,便在3个月以内获得一笔不菲的收入。”该人士表示。

  记者了解到,在今年上半年,宁波杉科、浙江协凯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浙江协凯”)、浙江中光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浙江中光”)等王伟实际控制的进出口企业进行了多笔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进口贸易,均以信用证代理的方式进行,涉及的代理商接近20家。

  “在短时间内要进行如此大量的棕榈油进口,除了占了国家鼓励进口食用油以平抑价格的政策便宜外,给出较高的代理费是一个很大的诱惑。”上述人士表示。

  该人士分析,按照1%~1.5%的代理费比例,一笔1000万美元的贸易代理,王伟需在3个月内向代理商支付约10万~15万美元。由于涉及多家代理商,这本身就是一个较重的财务负担。这种承诺过高代理费的行为存在着诈骗嫌疑。

  记者了解到,一些代理商在面对如此高的代理回报时,也一度产生过怀疑,并对宁波杉科等企业进行过调查,但最终还是被卷了进去。

  第二个疑点:隐瞒了宁波杉科等企业与天津中盛粮油“实为同一控制人”的事实。

  目前,警方已经证实,宁波杉科、浙江协凯、浙江中光、天津中盛粮油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都是王伟。

  不过,记者了解到,在案发前,由于王伟手法巧妙,通过自己的亲戚、朋友等身份注册上述公司,使代理商并不了解这些进出口企业与天津中盛粮油都被王伟控制。

  而徐松等人在联系代理商的过程中,也未交待这一重要事实,使代理商误认为这是一笔正规的划算的贸易代理,并因为天津中盛粮油在业界具备较好的口碑,且是大连商品期货交易所的指定交割仓库,认为把棕榈油存放在该仓库比较安全。“只要货在,就不怕收不到款,”上述知情人士向记者如此描述代理商的普遍心理,“如果他们知道这些企业都是被同一个人控制,肯定不会接手这笔代理。”

  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雷对记者表示,尽管合同本身不存在问题,但事实证明合同一方蓄意不执行合同,这本身就构成了诈骗。这与此前的“海狸鼠”、“普洱茶”等诈骗案件具有某些相似之处。

  且从合同签订过程看,徐松等人故意隐瞒了可能对合同签订与否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实,尤其是妨碍了代理商对宁波杉科等企业的信用水平的评估,这构成了重要的诈骗嫌疑。

  目前,浙江警方在拘捕王伟等人时,对外公开的是以涉嫌“合同诈骗”的罪名。

  第三层次:与资金募集手段、数额、用途等有关的非法集资罪

  记者了解到,“中盛粮油案”主角王伟最近被爆出新案情:涉嫌向其员工非法集资用于发放高利贷(见本报8月19日报道《“中盛粮油案”主角王伟曾向员工非法集资》)。

  据知情人士透露,王伟在案发前从事着地下钱庄业务,其实际控制的宁波誉和投资有限公司是该业务的主要操作者之一。王伟的放贷资金除了向员工、朋友集资外,也有来自于信用证业务带来的巨额融资等。

  记者查阅资料获悉,目前关于非法集资还没有唯一的准法定概念,而且刑法也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的罪名,根据刑法规定,与非法集资有关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的形式包括“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等。


畅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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