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细化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保证反垄断法有效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5日 08:26  经济参考报

  新华社北京8月4日电(记者陈菲)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什么是经营者集中?为什么要制定本《规定》?

  答: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经营者集中是经济活动中的普遍现象,一方面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提高经营者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又可能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各国反垄断法都对经营者集中实行必要的控制,以防止因经济力的过度集中而影响市场竞争。控制的主要手段是对经营者集中实行事先或者事后申报制度,并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允许经营者实施集中。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制度,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保证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国务院制定了本《规定》。

  问:为什么采用经营者的营业额这一指标确定申报标准?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 新浪财经吧 】

我要评论

不支持 Flash
Powered By Google ‘我的2008’,中国有我一份力!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