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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基民维权第一案 建行上投摩根或被诉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07日 21:02 中国经营报

  这个月内,建设银行(601939.SH,0939.HK)行长张建国与上投摩根总经理王鸿嫔将分别收到一份特别的公开法律意见书,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下简称“基民”)对唐建“老鼠仓”事件中相关责任人进行民事追究的问题,将在这份意见书中首次被提及。

  “这是继2008年4月8日证监会对‘老鼠仓’开出行政处罚第一单之后,‘唐建案’衍生问题的又一进展。”长期跟踪“老鼠仓”问题的周芬棉博士说,“它意味着‘老鼠仓’复杂的利益纠葛背后,不仅仅存在行政监管问题,还存在民事赔偿甚至是刑事处罚的问题。”

  “我们这样做的目的,一是将‘基民’的民事赔偿问题提出来,帮助他们在复杂的信托法律关系中找到维权途径;另一方面也希望藉此发动广大投资者来监督证券市场,以弥补单一执法的不足,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出具上述法律意见书的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律师告诉记者。

  上投摩根应负赔偿责任

  证监会在4月8日发布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建)》中称,上投摩根公司研究员兼经理助理唐建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买卖并向他人推荐买卖新疆众和(600888.SH)股票,采用“先进先出”法非法获利,其行为与基民利益构成严重冲突,违背了对基民的信托义务,损害了基民的利益。

  “受损害的基民理应获得民事赔偿。”张远忠说,“依据《民法通则》,唐建是上投摩根的员工,上投摩根应当对唐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基民的损失。”

  在张远忠看来,上投摩根公司对唐建案采取消极态度,是对基民权益的漠视。“不但在案发时未能主动查处,直到目前,对如何赔偿基民仍然没有给出任何说 法。”

  由于基金财产是信托财产,基民不能直接处分基金财产。“也就是说,即使基民索赔获偿,不能简单地按每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分到各人,还是要留在基金财产里。”张远忠解释,“不过,基民是基金财产的直接受益人,基金财产的增减直接影响基民的利益,这也是基民索赔维权的重要前提。”

  按照《信托法》规定,受托人(本案中的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应归入信托财产。也就是说,基民可以通过请求将唐建违法所得的152.72万元归入基金财产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利益。

  “很显然,基民利益受损的部分与唐建违法所得的部分并不对应,前者将远远大于后者。”张远忠称,“但由于其他受损部分很难计算,且受损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论证,所以我们直接将唐建的违法所得作为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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