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过渡性税收优惠”仍存悬念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2日 15:31 金羊网-羊城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正式出台,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记者 严丽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于昨日正式公布,并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标志着中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获得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于今年3月在全国人大上获高票通过后,在新税法实施中,如何就社会重点关注的税前费用扣除、产业税收优惠、过渡性税收优惠等内容进行全面、具体的阐述,一直存有争议。最后《实施条例》将如何定调,不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均极为关注。从昨天公布的《实施条例》看,被业界认为存有悬念的有关问题已有说法。但是,过渡性税收优惠规定仍存悬念。

  

“过渡性税收优惠”仍存悬念

  广告费准予按销售收入15%扣除

  由于旧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现在,新税法取消了内资企业工资税前扣除限制,因此,哪些企业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扣除范围和标准如何?就成为新税法实施中的焦点问题之一。

  对此,《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对合理的判断,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进行,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还有一个企业关心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问题,老税法对内资企业实行的是根据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对外资企业则没有限制。现在,《实施条例》统一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此外,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老税法对内资企业采取在比例内扣除的办法(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对外资企业没有比例限制。《实施条例》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研发费可再加计扣除50%

  税收优惠,被认为是仅次于税率的关注度最高的问题。《实施条例》从六个方面明确了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行业项目等。

  如规定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等八大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新税法规定,税收优惠还向创投企业和企业科技研发行为倾斜。为此,《实施条例》明确,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

  第[1]

 [1] [2] [下一页]

【 新浪财经吧 】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邮箱换新颜 ·邮箱大奖等你拿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