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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性税收优惠”仍存悬念(2)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2日 15:31 金羊网-羊城晚报
小型微利企业三个“不超过” 由于新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按25%而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则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如何界定“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就涉及到有关企业是否能享受到税收优惠。 对此,《实施条例》界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实施条例》界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范围,由现行按高新技术产品划分改为按高新技术领域划分,规定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还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指标,如: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均不低于规定标准等。 过渡性税收优惠仍具悬念 现享有税收优惠的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将如何过渡到25%?新税法规定了过渡性条款,即企业现享受的税收优惠,将保留最多5年。根据过渡条款,享受“两年免税三年按正常税率减半征收”的企业,在2008年和2009年仍能享受免税优惠,而在2010年至2012年则享受12.5%的减半税率。对于目前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新税法过渡条款规定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25%的税率。 但是,该过渡是否将通过在5年过渡期内每年增加2%税率来实现?目前享受24%的企业将如何享受过渡性条款?《实施条例》并未对此作出规定。 对此,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的解释是,“考虑到这些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内容较多,而且属于过渡性措施,为保证实施条例的稳定性,由国务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另行规定比较妥当,因此实施条例没有对此作具体规定。” (编辑:日月) 上一页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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