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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三九告江口醇一审裁定 三九"使用在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6日 14:34 金羊网-羊城晚报

  襄樊中院判决,江口醇在使用“诸葛酿”名称、包装、装潢时须附加与“诸葛酿演义”明显区别的标识。法院确认三九“使用在先”

  又一场“诸葛”官司宣判。这场在上个月7日开打的官司,由湖北襄樊三九酿酒厂(以下简称襄樊三九)状告广东一经销商侵权,江口醇诸葛酿(以下简称江口醇)作为第三人随后进入司法程序。记者从襄樊三九方面获悉,这一官司已经于近日宣判。而此次襄樊三九要求“禁止侵犯诸葛酿演义驰名商标”的官司,已经是涉及到“诸葛酿”的第五场官司。不过,这远远还不是终结。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在湖北襄樊本地已经发现了仿冒“诸葛酿演义”的假酒,工商部门已经介入调查,届时可能会引出第六场官司。

  延续数年的官司,酒企业打得热闹非凡,观众看得眼花缭乱。正如一位法律界人士指出的,这场

知识产权的官司,不仅仅是法律正名之争,更是数十亿元庞大市场的利益之争。

  法院确认三九“使用在先”

  据悉,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江口醇公司在使用‘诸葛酿’白酒的名称、包装、装潢时必须附加与‘诸葛酿演义’白酒的名称、包装、装潢明显区别的标识。”

  不过,在法院判决中,有段话引人注目,“因三九酒厂的知名商品‘诸葛酿演义’酒与江口醇公司的知名商品‘诸葛酿’酒在同一地域销售时容易引起消费者公众对两种商品来源的明显误认,故本院依据‘使用在先’原则,根据三九酒厂对容易引起误认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使用在先,江口醇公司使用在后的实际状况,依法确定江口醇公司在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诸葛酿”及相应包装、装潢时,应当附加与“诸葛酿演义”具有明显区别的标识以消除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

  此外,法院表示,“原告三九酒厂要求确认其生产销售的‘诸葛酿演义’酒为知名商品,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因三九酒厂在诉讼中并未提供相关的充分证据证明江口醇公司具有擅自使用‘诸葛酿演义’酒的特有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其请求江口醇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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