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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起价格违法被列为典型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8日 23:48 北京商报

  

6起价格违法被列为典型案件

  湖北荆州市豆制品经营者串通涨价、四川重庆市火锅集体加收锅底费、河北衡水市网吧价格同盟行为……昨日,国家发改委曝光了6起典型价格违法案例。

  历经消费者的抱怨、学界的争议、政府的裁定后,关于孰是价格违法行为、孰是正常涨价的界限已经渐趋明朗。相关法律中对于价格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及行业组织法律责任的界定也将进一步明确。

  6起价格违法案件分属三类

  9月将至,国家发改委关于展开食品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已发布近一个月。最近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了一大批价格串通、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案件。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副司长张满英、价格司副司长周望军昨日做客中国政府网谈打击价格违法行为,通报了6起价格违法典型案件。这6起案件又可分为行业协会牵头涨价、企业自发串谋涨价、价格欺诈三类。

  □ 协会牵头,企业联合涨价

  打着“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的旗号,多次组织方便面企业开会商讨联合涨价事宜的“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目前正在自食苦果,自8月20日起两个月内都不得开展任何活动。

  如今,又有行业组织步其后尘。国家发改委昨日通报的6起价格违法案例中的3起都和行业协会有关。

  8月中旬,吉林市干豆腐制品的批发价一度统一从每公斤4元涨到4.6元。原来是吉林市豆制品协会于8月8日召集了10余家豆制品企业开会,串通提高全市干豆腐价格。

  不光是食品企业,网吧也来凑热闹。河北省衡水市网吧协会早在5月29日便制定了全市网吧统一上网价格(会员每小时1.5元,非会员2元,统一之前各网吧的价格一般为1-1.5元)。结果也难逃被物价局认定违反《价格法》的命运。

  □ 无协会参与,企业自贴涨价告示

  提到重庆,就不得不提火锅。8月14日,重庆巴南区李家沱的很多火锅店不约而同地贴出告示:从8月16日起加收10元锅底费。

  虽然没有行业组织牵头,也并不影响企业联合涨价的热情。据重庆当地媒体报道,8月14日下午,记者走访了三十几家火锅店,如巴山月、和喜、食腾、奥林等,都看到张贴着如下告示:去年以来,随着火锅原材料的上涨导致目前汤料成本过高,火锅行业举步维艰,已经面临生存危机,因此决定每锅加收10元锅底费(只含辣椒、花椒等作料,不含油)。

  这些告示的寿命不过3天。重庆市物价局8月16日认定,李家沱火锅店统一时间、统一价格加收锅底费的行为已涉嫌“价格联盟”,是违法行为。各火锅店被责令撤除了加收锅底费的告示。

  此前的8月2日,湖北省荆州市也出现了多张相同的告示:“因今年以来黄豆价格持续上涨,经豆制品商会讨论通过,从2007年8月2日起,上调豆制品价格。”这张告示也是该市豆制品经营户集体串通的结果。

  □ 虚构原价,引发消费者抢购

  不同于同行业的数家经营者串谋涨价,超市等零售企业则易在促销活动中虚构原价,造成价格欺诈。

  “鲜鸡蛋原价6.8元/公斤,现价4.38元/公斤!”“每人次限购15个鲜鸡蛋(约1公斤)!”8月2日,西安市一超市的这一促销活动引发了千人排队抢购。

  在肉蛋等食品价格一路上涨的情况下,买“1公斤鸡蛋就能优惠两块多钱”的如意算盘,怎能不让消费者热情高涨?

  千人抢购的场景引起了有关部门的注意。西安市物价局迅速派检查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检查。结果发现,该超市在本次促销前一天实际销售价为4.98元/公斤,“原价6.8元/公斤”的标示属于虚构原价,构成了价格欺诈。

  价格违法行为如何界定

  上述6起案例中涉及到的商品价格,无论是火锅还是豆腐,都属于市场调节价。依据《价格法》,对于市场调节价,经营者有权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

  也就是说经营者可以涨价,其涨价行为是否违法则要看其涨价的原因和方式。张满英介绍,目前我国界定价格违法行为主要依据3部法规,分别是《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 串通涨价:

  指经营者之间互相串通或者通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以协会决议、会议纪要、协调、口头约定等方式合谋涨价。

  《价格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暂行规定》也明确了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下列价格垄断行为: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

  □ 哄抬价格:

  指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囤积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2004年出台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对哄抬价格行为进行了细化,主要有四种情形: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在一些地区或者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

  □ 价格欺诈:

  指经营者通过抬高等级、短缺数量、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涨价。

  2001年出台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欺诈主要形式有两类,即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其中利用标价进行欺诈有8种主要表现形式,如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

  价格违法行为

  罚款额度将提高

  虽然各地物价部门已经根据《价格法》等法规查处了多起价格违法案件,但有律师提出,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张满英坦言,近一段时期,一些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较快上涨,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出现了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而在《处罚规定》中缺乏具体的相关规定。

  国家发改委已开始对《处罚规定》进行修订,并已经报请国务院进行审议。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细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表现形式,特别是关于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和哄抬价格等行为;适当提高罚款金额,现行《处罚规定》设定的罚款数额偏小,不足以威慑和惩戒违法者;进一步明确关于行业组织的法律责任。

  政府部门在价格的监督检查和执法过程中该如何做到既不干预市场的自我调节,又不放任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对此,周望军强调了三个政策界限:区分成本推动的合理转嫁与借机哄抬价格的界限;区分企业自主定价和串通涨价的界限;区分价格信息服务与操纵价格的界限。

  商报记者 赵艳红/文

  王晓莹/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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