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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望设立反垄断委员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8日 09:03 保监会网站

  耗时10余年的中国“经济宪法”——《反垄断法》终于有望在2007年8月尘埃落地。8月24日~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将最后一次审议《反垄断法》草案。有常委委员提出,有必要设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作为反垄断专门职能机构。终审稿明确什么是垄断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权威人士介绍,这部终审稿与两个月前的二审稿相比,明确了“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以上;两个经营者作为整体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2/3以上;三个经营者作为整体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3/4以上的,可以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终审稿在此基础上增加一款:被推定具有市场竞争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有常委委员和人大代表提出,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既要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市场集中的审查。同时,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防止危害国家安全。根据这些意见,终审稿将此条修改为: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建议设立反垄断委员会在二次审议的过程中,有常委委员提出,在草案的总则中已明确规定,对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由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调查处理。但众所周知,电力法、电信法、能源法、保险法、航空法等行业或部门法律法规,大多体现本行业或部门的利益,同时监管部门和被监管的企业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反垄断法》让这些垄断行业或部门自己管自己,很难达到反垄断的目的。同时,为了协调反垄断执法,保证执法的统一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有必要设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由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法学、经济学专家组成。反垄断执行存不少难点而另有一些参与此部法律起草的人士,也对法律出台后执行前景表达了担忧。他们认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落实、对垄断国企的管辖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参与《反垄断法》起草的专家则认为,在实际操作中,像石油、通信等垄断企业不会承认其操作价格,他们之间的价格同盟往往是在私下里或通过默契进行的。因此,在反垄断调查中很难找到其价格操作、制订价格同盟等垄断行为的证据。长期关注反垄断领域的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忠也表示,欧美等国在反垄断调查的价格取证上也是非常困难的,但通过调查企业的数据库,要求企业提供反证等手段,还是可以找到证据的。前不久,微软公司在韩国受到处罚,就是韩国反垄断部门从微软公司的数据库中得到的证据。[][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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