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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草案有望月底表决通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7日 08:56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孙东辉

  酝酿十余年之久的反垄断法草案8月24日提交正在此间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审。这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立法有望在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获表决通过。

  方便面涨价引热议

  影响老百姓生活的小小“方便面”,因近期的“集体涨价”行为,引起了许多委员和列席代表关注。

  8月24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反垄断法草案。南振中委员认为,一些以行业协会为主导的涨价行为,使得商品价格涨幅远高于原材料涨价增加的成本,涉嫌价格垄断。

  今年8月中旬,

国家发改委认定: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多次组织、策划、协调相关企业,商议方便面涨价幅度、步骤、时间;印刷会议纪要在《中国面制品》杂志刊发,向全行业传递龙头企业上调价格的信息;通过媒体发布方便面涨价信息,致使部分地区不明真相的群众排队抢购。

  “这是一个很典型的垄断行为。”李连宁委员表示。列席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姜健则说:“行业协会的这些行为,实际上不利于反垄断法的执行。”

  有些委员则对商会或行业协会的垄断行为表示关注。“现在不仅有行业协会,还有经营者同盟性组织,如各种商会等。他们也可能采取价格同盟的方式来损害消费者权益。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变相的垄断。”郑功成委员提出,由于价格同盟客观存在,应将其纳入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并由国家反垄断机构出面进行干预为宜。

  反垄断法草案有三方面修改

  8月24日上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继续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又有三方面修改。

  按照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有这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有的常委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经营者如提出相反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就不应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法律委经与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令人瞩目的是,第三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对外资并购进行审查的有关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曾规定:“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既要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按照其占有的市场份额等因素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防止形成垄断;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防止危害我国家安全。本法对此应规定得更加明确一些。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与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另外,原草案规定:“对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调查处理的,依照其规定。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草案“总则”中已规定,对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由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调查处理。至于某些特定行业和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有关部门、机构负责的,宜由国务院在确定反垄断执法机构时通盘考虑,本法对此可不再另作规定。法律委经同财经委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报告反垄断法审议结果时认为,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和发展要求,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特点,已经比较成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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