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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望月底通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5日 06:3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实施准备时间长达一年

  备受关注的反垄断法草案有望8月底表决通过。根据24日进行的草案三次审议稿,有望通过的反垄断法将禁止多种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同时,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做出明确规定。此外,草案还对涉及外资并购的行为进行了规定。这部法律通过后将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有关部门曾提出,反垄断法规定了一些新的反垄断制度,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为了保证这些制度的正确实施,需要研究制定一系列可操作的配套规定。同时国务院还需要依照本法建立反垄断委员会,明确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及其具体职责等。因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将实施本法的准备时间规定为一年左右。

  明确外资并购相关规定

  针对近年来国内日益增多的外资并购事件,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对外资并购进行审查的有关规定。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既要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按照其占有的市场份额等因素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防止形成垄断;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防止危害国家安全。本法对此应规定得更明确一些。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在报告审议结果时说,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研究,建议将相关的这一条修改为:“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经营者集中”有三方面内容

  根据草案三次审议稿相关规定,经营者集中,主要包括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等三方面内容。

  此次进行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相关规定进行了增加和删改。增加了“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条款;删去了“对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调查处理的,依照其规定。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这一规定。新华社

  专家谈法

  消除行政垄断尚待时日

  目前的反垄断法草案并没有在法律责任上对行政垄断制定新的措施,行政垄断的违法成本远远要比经济垄断的低。法律出台前夕,记者就草案中存在的争议,尤其是有关行政垄断的问题专访了一些法学专家。

  “这部法律无论在基本框架、内容还是规范的行为方面,都完全与国际接轨。”

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主任盛杰民指出,“而其中最具有中国特色的内容当属对行政垄断的专章规定。”

  参照《反垄断法(草案)》对行政垄断的定义,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清华大学教授、中国商法研究会会长王保树认为,作为当前中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一种重要的垄断形式,“行政垄断的危害从某种意义上说不亚于经济垄断,甚至在某些领域比经济垄断更甚。”然而,在《反垄断法(草案)》的修改过程中一直有这样一种声音,反垄断法应将目标集中在经济垄断,而不包括行政垄断。

  尽管《反垄断法(草案)》二审稿在多数专家的呼吁下保留了行政垄断的内容,然而,对于这部法律能在多大程度上见效,多数专家并不表示乐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反垄断法》立法专家小组成员黄勇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一章比作“无牙齿的老虎”,他表示,反垄断法规定了很漂亮的实体规范,但恐怕最大的问题还是落实不了。究其原因,“一是本法排除了竞争执法机构(反垄断委员会)的管辖权;二是本法采用了多头执法、分层执法的执法模式。”

  相较之下,盛杰民的态度颇为乐观,他表示,多头执法的弊端可以通过统一执法尺度和标准来解决。他指出,中国的竞争文化尚未得到普及,在这种条件下,只有先出台法律,然后对其逐步加以完善,中国的《反垄断法》不一定是最好的,但是一定最适合中国。

  《财经》实习记者 胡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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