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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年金初定“分散化”原则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3日 16:09 21世纪经济报道

  “3个以上投资管理人”冲击“2+2”模式

  集合年金初定“分散化”原则

  本报记者 孙轲 北京报道

  《企业年金基金集合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草稿)》(下称“《暂行办法》”)于近日下发新一期征求意见稿后,拥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37家机构,已陆续将意见反馈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称“劳社部”)。

  知情人士透露,《暂行办法》有望在今年第三季度正式推出。

  与单个企业设立的企业年金计划不同,集合年金计划需由多个企业共同参加。一获得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机构负责人透露,“与以往企业年金计划最大的不同是,要求每一集合年金计划都要有3个以上的投资管理人。”

  虽然管理办法将只框定集合年金计划的制度架构,但“由受托人发起设立集合年金计划”的核心原则已被确定。

  “这在强化受托人法律地位上确立了基础。”一业内人士称,我国早前建立的企业年金信托模式的初衷亦是以受托人为核心——由受托人去为企业挑选托管、账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但实际运作中,却频频出现几类机构一起在市场上争夺客户,甚至其他三类机构为企业指定受托人的状况。

  按《草稿》规定,除受托人外,一个完整的集合年金计划还至少应具有3名投资管理人、1名账户管理人和1名托管人。

  上述人士表示,在以往的企业年金运作中,虽然也有企业通过招标方式挑选两个甚至两个以上投资管理人的情况,但劳社部并未对投资管理人的人数做出强行规定。他认为,对集合计划的此项特殊要求是出于防范投资风险的考虑。

  一长期进行企业年金研究的专家介绍,在发达国家,每一投资管理人管理的资产能够占到集合计划净值的比例,一般会被限定。

  实际上,这种“分散化”的原则,已在社保基金海外投资中有所体现。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社保基金会委托单个境外投资管理人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委托资产总值的50%。

  “但中标的投资管理人怎样分配运作年金也不尽相同,有的是平均分配,有的根据各自投资专长分别负责不同的投资品种。”上述人士称。

  但“3个以上的投资管理人”,意味着集合年金计划将打破目前市场盛行的“2+2”模式——即同时拥有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资格的法人受托机构,与一家同时具有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资格的银行,共同运作年金计划——而不得不开闸再放进两家以上的投资管理人。

  “另选两家以上投资管理人,意味着(我们)必须分出部分管理费收入。”一同时具备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双重资格的机构负责人说,不论企业大小,受托人在取得客户时都要进行长期的跟踪和推动,要付出较大营销成本,管理费是根据资金量大小确定的。

  “在设立集合年金计划时怎样分摊营销成本,怎样分配管理费收入,都是我们目前正在研究的问题。”他表示。

  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投资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费不得高于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2%。

  按照规定,集合年金计划发起并备案后即可成立,没有设立规模和发行期限等条件限制,计划一经设立,其管理费率、投资组合及计划条款等内容均已确定。集合年金计划的账户和投资管理均采取份额化形式,在进行投资运作后,份额估值和账户管理等均类似

开放式基金,新客户可以随时加入,按当时的份额估值或“净值”购买。

  劳社部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12月,全国只有约50家中小企业向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年金计划,年金基金规模不到1亿元,基金总额占企业年金基金比例整体不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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