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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存在问题及有益尝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7日 10:3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定义务。近年来,山东泰安市质监局高度重视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不断加强与移送工作相关法规的学习,认真落实法律法规关于移送工作的相关规定,积极加强质监部门与司法部门的联系和衔接,有效杜绝了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规范了行政执法程序,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维护了正常市场经济秩序。

  近两年以来,泰安市质监局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7起,有5起案子已由公安机关退回,另2起案子公安机关正在审查中。回顾近年来的案件移送工作,既有有益尝试,取得了积极效果,也有问题存在,迫切需要解决。现总结如下,以供同仁参考。

  问题

  学习不够,认识不深。要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首先必须知道何种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然而有些执法同志却因学习不够,认识不深,不知道相关罪名及构成要件,更无法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和知识上的不足影响了移送工作。

  案件移送不规范。国务院310号令《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移送的时限、是否立案、交接手续等作了具体的规定。但实际工作中很难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操作,如:向公安机关移送案卷时,公安机关往往在移送书回执上不签字;移送案卷后,往往很长时间听不到回音,有时如石牛掉池塘一去无回;移送公安后,案件到底属于公安内部哪个部门管辖相互扯皮。这些种种现象导致了移送案件迟而不决或相互推诿,影响了移送工作。

  地方保护的影响。在查处一些大企业时,领导说情和许多客观情况交织在一起,引发的种种阻力影响了移送工作。

  行政执法措施和力度的限制。行政执法因为没有对检查场所的搜查权和对相对人的人身强制权,致使行政执法进程中途卡壳和难以继续的情形时有发生,由于措施的局限性,致使有些案子本可达到移送条件,但终因证据不足,无法印证更严重的违法事实,导致案件不能移送,也影响了移送工作。

  移送工作监督不够。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部门之间的移送工作主要靠协调和配合进行,缺少必要的制约,监督“移送”工作的主要部门是检察院,由于种种社会原因,监督还仅仅停留在层面上,不够深入,不够全面,不够到位,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还未真正形成,影响了移送工作的积极有效推进。

  措施

  重视移送工作,预防职务犯罪。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我们的法定职责,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就会放纵违法犯罪,就会形成渎职,就会造成职务犯罪,就会危及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安全,为此我局案审委十分重视案件移送工作,一是强化每位执法人员的“移送”意识,拿准了的案子一定要移,拿不准的案子也要移送,牢固树立“移送不移送是我们的责任,立案不立案是公安的责任”的正确观念,切不可越俎代庖,做出一些违法的事情;二是审理每一起行政案件,首先要看违法事实的数额、情节、后果等是否涉嫌犯罪,然后再具体审议行政案件的有关内容;三是严格按照国务院310号令的要求,及时全面做好有关案卷材料的移交工作。

  经常召开座谈会和联席会,做好行政法和刑法的衔接工作。行政法和刑法分属不同的范畴,由不同的部门和不同的机关具体执行。俗话说:“隔行如隔山”,为了解决两者的衔接问题,更好地做好移送工作,我们经常主动地到检察院、法院、公安部门去交流、汇报、沟通,从司法和行政法两个角度做好结合衔接文章,消除疑问,达成共识、形成纪要、明确具体操作步骤,指导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

  争取公安提前介入,加大案件移送力度。移送案件是为了更严厉地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活动。为了从深处更有效的搜集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力证据,我们的做法是:对于一些案情复杂、情节较严重的案子,在做好踏点和摸底工作的前提下,尽量争取公安提前介入。在质监公安联合的问题上做好“及时性”和“有效性”文章,运用公安部门的特殊侦查手段,最大限度地挖掘案情,为案件的移送工作打好基础,不致使违法犯罪分子成漏网之鱼。 (泰安市质监局稽查局 田烈斌)

田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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