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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吉林 内蒙古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方案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5日 09:23 保监会网站
一、江苏省农业保险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于4月11日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农业保险试点的通知》(苏政传发[2007]84号),并于4月底召开全省农业保险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一)试点险种和试点面积。2007年农业保险试点主要品种为水稻、小麦、棉花、油菜和玉米。为促进农业结构调整,鼓励对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作物、养殖项目和高效特色农业项目开展保险试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机具和其他涉农业务开展保险试点。主要试点品种的推进面不低于种植面积的30%。 (二)保障程度和费率设定。以保障农民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保障水平原则上为农业项目的直接物化成本,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保障水平。实行区域差异化费率,试点地区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确定保险费率。 (三)保险责任。基本涵盖全省发生较为频繁和易造成较大损失的灾害风险,如水灾、风灾、雹灾、旱灾、冻灾、雨灾等自然灾害以及流行性、暴发性病虫害和动植物疫情等。 (四)参保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农产品加工的农户、种养大户、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农场、农业园区、农机户等,均可根据试点险种自愿选择投保。鼓励试点地区组织以乡镇或村为单位统一投保,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园区、农机服务组织等发挥带头作用,组织和带动农民集中投保。 (五)保费补贴。实行分区域保费补贴政策,对水稻、小麦、棉花、油菜、玉米等主要参保品种,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原则上不低于60%。其中,中央和省财政对苏北地区的保费补贴比例为50%,苏中地区为30%,苏南地区则根据试点情况给予市、县适当奖励。由市、县协商确定分担比例,承担其余部分政府保费补贴。省财政对经济作物、养殖项目和高效特色农业项目的保费补贴,原则上参照主要参保品种标准执行。 (六)政府大灾风险基金及大灾风险补偿。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政府大灾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滚动积累、定向使用。按照对大灾风险充分覆盖的要求,建立大灾风险分担和补偿制度。发生大灾超赔后,原则上各项资金偿付次序为:当年保费收入、农业保险专项账户历年积累、政府大灾风险基金和保险公司自筹。依然不足部分由各市自行弥补,省财政酌情给予调剂和适当补助。 (七)资金管理。各市农业保险资金和大灾风险基金分别由保险公司、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管理,单独立帐,结余资金封闭运行,在相应帐户内滚存使用。农业保险资金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使用,并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同级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 二、吉林省农业保险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 4月1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转发吉林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7] 63号),并于5月21日召开全省农业保险试点启动工作会议,全面部署试点工作。 (一)保费补贴品种。按照种植面积广、关系国计民生、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影响较大作物的要求,确定保费补贴品种为玉米、水稻、大豆。此外,全省已开展的烟叶保险、龙头企业带动的养殖业保险继续开展。 (二)保险责任范围。根据吉林省主要自然灾害特点,中央和省财政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冰冻(霜冻及障碍性低温冷害)。 (三)保险金额及费率。依据吉林省农工产品成本调查大队统计数据,以作物物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玉米每亩保额200元,费率为10%;水稻每亩保额266.7元,费率为8%;大豆每亩保额166.7元,费率为8%。 (四)保费补贴比例。中央和省财政分别补贴25%,试点县(市、区)政府和龙头企业补贴30%,参保农户承担20%。 (五)资金管理。各试点县(市、区)足额落实保费补贴资金,对于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县级财政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省政府将收回相应补贴资金,并酌情扣减下一年度补贴比例,情节严重的将取消保费补贴试点。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监管。 (六)实施步骤。分四个阶段推进: 试点申报阶段(5月15日至5月20日)。围绕试点工作任务,县(市、区)明确本级补贴资金额度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制定具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申报试点,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宣传发动阶段(5月21日至5月25日)。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各试点县(市、区)宣传发动广大农民积极参加农业保险,并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组织实施阶段(5月26日至6月10日)。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试点工作方案,各试点县(市、区)政府重点抓好保费收取和承保手续办理工作。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深入试点地区指导和调研,研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 总结验收阶段(11月20日至12月20日)。组织相关部门对全省试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及时总结经验,查摆问题,完善措施,为进一步扩大试点作准备。 三、内蒙古农业保险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于4月24日召开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专题会议,成立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试点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支持政策。6月12日,自治区农牧业厅和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内蒙古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种植发[2007]121号)。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政府主导、财政扶持、市场运作、共同负担为方针,兼顾投保人缴费能力、财政补贴能力和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实行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先试点、后推广,稳步推进。 (二)保费补贴品种及参保面积。保费补贴品种为玉米、小麦、大豆三大作物。按照中央关于开办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面积不低于播种面积20%的要求,结合内蒙古农作物种植的分布、规模等实际,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2007年农作物试点参保面积为2006年三大作物播种面积的30%,凡有条件的地区都应积极参加。 (三)保险责任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农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农作物的保险责任为:暴雨、洪水(政府行蓄除外)、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和冰(霜)冻。 (四)保险金额及费率。依据自治区农作物种植成本统计数据,以农作物直接物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玉米每亩保额230元,费率为10%;小麦每亩保额300元,费率为8%;大豆每亩保额170元,费率为8%。各地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五)保费补贴比例。2007年的保费财政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承担25%、自治区财政承担25%、盟市财政承担15%、旗县财政承担10%,参保农户在今年试点期内承担保费原则上每亩不超过2元,其余由保险公司承担。 (六)保险公司选择及开办方式。根据辖区各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和机构网点设置情况,确定人保财险、安华农险和中华联合保险三家公司承办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开办方式由保险公司与试点地方政府协商进行。 (七)核算方式。保险公司要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保费结转下年作为大灾准备金,不作为保险公司利润分配。如出现大灾发生超赔现象,由自治区政府协调解决。 (八)监督检查。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和督查,对于出现大的灾害要及时跟踪检查,掌握实际情况,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对于违规操纵、弄虚作假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并对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九)总结经验。秋收结束后,农业保险责任终止。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召开全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会议,安排部署下一步试点工作,对积极参加试点且工作开展好的旗县给予奖励。(江苏、吉林、内蒙古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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