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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外商投资企业须缴土地使用税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3日 08:55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冯飞勇、实习生甘孝武、通讯员费昌明南宁报道 记者获悉,《广西自治区政府关于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8月1日起施行。根据《决定》,广西的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征收上限下调30%,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须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办法》修改后,广西的土地税适用税额幅度确定为大城市1.5元至21元,中等城市1.2元至17元,小城市0.9元至13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8元。 据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惟一税种。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土地需求的不断增加,土地价格不断攀升,广西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近20年未做调整。修改后的《办法》,不仅适当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还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并将本应由自治区政府行使的县级人民政府确定适用税额标准后的批准权,继续授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使。 广西自治区法制办副主任陆瑞华说,修改后的《办法》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对公平内外资企业税负,抑制建设用地的过度扩张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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