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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成都试验区推出民企发展十大新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9日 23:55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韩清华马力贤

  成都成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工商部门将如何服务于试验区经济发展呢?

  8月8日,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从成都市工商局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为促进民企发展,真正做到为民企减负,成都市工商局最新推出了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10大新政,从市场准入、行政监管、行政执法三大方面对民营企业放宽条件、降低准入门槛,推出服务新举措。

  据了解,成都工商出台的10大新政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成都市工商局副局长孙英元告诉记者,为了推行10大新政,成都市工商局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民营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政策:《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有关注册登记问题的通知》等。

  “其中的十大新政给民营经济的发展松了绑。”孙英元表示,这十大新政中,有的是降低了进入门槛,有的是简化了办事手续,有的则放宽了监管条件,如5种轻微违法行为将依法减轻或免于处罚等。

  这十大新政内容为:

  允许村民委员会以集体资产出资开公司。规定:鼓励农民因地制宜地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允许村民委员会、有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城市(社区)居委会作为投资人设立公司。

  放宽民企增资对现金比例的限制。规定:公司在申请增加注册资本时,登记机关对货币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规定的执行,按照有利于申请人办理变更登记的原则灵活掌握。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既可以按增加部分注册资本计算,也可以按增资后公司总注册资本计算。

  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可作为资本出资。规定:凡能提供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可依法转让的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经评估作价,其所有人均可以该项技术作为出资设立公司,且出资比例可达注册资本的70%。

  允许企业有条件地变更企业类型。规定:支持、引导有经营能力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向生产经营规模化、组织形式企业化方向发展;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可以在明确出资人(合伙人)有关法律责任情况下,保留企业原有名称、依法进行改变企业类型试点。

  股份合作制企业变公司简化登记手续。规定:鼓励、引导股份合作制企业依法规范为公司制企业,允许不再重复提交验资报告。

  放宽外地来成都投资企业名称登记限制。规定:允许外地知名企业在蓉设立使用其字号(商号)的子公司、控股企业将其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置于行政区划之前。

  实施民营企业

商标发展战略。规定:切实指导和帮助民营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建立商标管理制度。

  打造诚信企业,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规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模式,深入推进“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争创活动。

  10种违法行为预先警示柔性执法。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已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则不再予以行政处罚,先对违法行为人预先警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纠正;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以下10类违法行为的,方依法予以处罚。这10类违法行为包括: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公司(分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商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股东虚假出资未造成较大社会危害后果等。

  5种轻微违法行为可减轻或免于处罚。规定:规范处罚行为,实行“宽严适度”的处罚标准。对5种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较大社会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应依法减轻或免于处罚,这5种违法行为包括:以谋生为目的的下岗职工、失业、无业人员和为摆脱困境的企业发生的、没有造成较大社会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超范围经营时间不长,且超范围经营的物品为国家已经放开经营的物品,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一般违法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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