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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境外机构向信托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两成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9日 17:37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八月九日电(记者 于晶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今日对外公布。该办法要求,单个境外机构向信托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且其本身及关联方投资入股的信托公司不得超过两家。

  该办法称,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具备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十亿美元的条件,境外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时,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百分之八。

  中国银行监管当局并要求,信托公司申请开办受托境外理财(QDII)业务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十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该办法同时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任职资格予以规定,提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经理、总

审计师(总稽核)、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总会计师、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技术官、总经理助理,分公司的经理(主任),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则不被允许。(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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