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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贷款主体扩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9日 02:56 中华工商时报

  继去年底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后,中国银监会日前又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银监会围绕改进“三农”金融服务和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出台的又一重大支农惠农政策。

  为了适应当前农村经济金融形势的新变化,《意见》重点在以下方面对现行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相关制度作了调整和完善:在贷款主体上,将发放农村小额贷款的机构拓展到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借款主体上,将小额贷款发放对象拓展到农村传统种养户、多种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村各类微小企业;在贷款用途上,支持有利于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民收入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包括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流通等各个环节,农民简单日常消费和购置高档耐用消费品、建房或购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所有消费领域,农民本土生产、农民外出务工、自主创业、职业技术培训等创业领域。

  另外,在贷款额度上,《意见》要求发达地区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可提高到10万-30万元,欠发达地区可提高到1万-5万元,其他地区在此范围内视情况而定,联保贷款额度可在信用贷款额度基础上适度提高;对个别生产规模大、经营效益佳、信用记录好、资金需求量大的农户和农村小企业,贷款额度可再适当调高。在贷款期限上,根据农业季节特点、生产项目的不同周期和贷款用途以及借款人综合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允许用于传统农业生产的小额贷款跨年度使用;对温室种养、林果种植、茶园改造、特种水产(畜)养殖等生产经营周期较长的贷款,期限可延长至3年。

  《意见》也对贷款利率作出了调整,规定应在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可在浮动区间内自主确定贷款利率。(9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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