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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企业聚京再议邮政法第九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8日 03:45 东方早报

  

快递企业聚京再议邮政法第九稿

  非邮政企业力争缩小邮政专营范围以保证自己的利益CFP资料

  早报记者 汪蕊 实习生 程成

    虽然《邮政法》(修订草案)已经九易其稿,但围绕邮政专营范围等的有关讨论仍在继续。昨日,由中国国际货代协会主办的“快递物流业法制建设座谈会”在京举行,部分国有、外资、民营快递企业对《邮政法》修订稿第九稿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人士出席了会议。

  邮政专营范围“待研究”

  由于争议很大,《邮政法》的修订工作持续了十几年但至今没有结果。在之前八个讨论稿的基础上,今年5月24日,有关部门拿出了第九稿(也称“5月24日稿”),并于6月13日召开会议,听取企业意见。

  不过,对于非邮政企业最为关心的邮政专营范围,第九稿写着“待研究”,这引起了部分快递企业的担心。昨天出席会议的一位民营快递企业代表表示,“据我了解,这个‘5月24日稿’可能要在8月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审议。我认为立法应该要透明,我们应该有权知道这个邮政专营范围。”

  上海市邮政管理局相关负责人昨日告诉早报记者,据他了解,在6月13日将“5月24日稿”发给大家讨论的时候,相关的邮政专营范围确实在研究中。6月13日听取意见会议上邀请了上海申通快递、圆通快递等6家具有代表性民营快递企业参与,这说明有关方面很希望可以听取非邮政企业的意见。

  民营快递建议缩小专营

  邮政专营范围是《邮政法》修订的讨论焦点。非邮政企业希望能尽量缩小邮政专营范围,以保证他们的利益。

  去年的《邮政法》修订第八稿中,曾将邮政专营范围由第七稿的单件重量350克以下降到了150克以下,但部分快递企业希望能进一步降到50克之下。

  对于“待研究”的邮政专营范围,2004年进入快递业的国内货代巨头中外运空运股份公司副总经理唐志兰在昨天的会议上建议,信件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单件重量在50克以上或送达同一地点超过国家规定资费标准5倍以上的信件的快递业务除外。出席会议的一位研究人士也表示,目前很多国家是按照重量和资费双重标准来规定邮政专营范围的。

  与此同时,民营快递企业也希望将商业信函排除在邮政专营范围之外。在2003年的《邮政法》修改稿第五稿中,曾规定合同文本、产品目录、产品说明、广告单、宣传单、运输提单、期票、汇票、

航空运输凭证等企业之间的商务往来信件不属于专营范围。但这一规定在之后的邮政法修订稿中不再提及,这也意味着,一般只有30-50克重的商业信函也有可能被纳入邮政专营的范围。民营快递公司称,商业信函占据其业务量的近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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