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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捆绑销售”模式现法律误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7日 16:08 中国产经新闻

  应以是否损害消费者利益为依据

  本报实习记者 武文静报道

  从7月23日开始,北京率先执行牛奶“取消捆绑销售”等行业自律公约。但对花样繁多的捆绑销售合法与否在法律上并无定论。当捆绑销售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时,谁将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捆绑销售怎样走出困境?

  捆绑销售花样多

  激烈的市场竞争让商家们绞尽了脑汁,各种促销手段频频亮相。而捆绑销售作为商家的一种促售方式已屡见不鲜,小到日用品大到房屋、家用电器,形形色色的商品均存在不同程度上的捆绑销售现象:出售房屋时搭售车库,牛奶捆绑小碗、洗发水捆着梳子……

  从形式上看,捆绑销售的商品可分为两大类:同类商品捆绑销售;不同类商品搭售。一般采用这种类似“买二送一”销售方式的商品,往往是生活中必需、而且是可以长时间使用的商品。比如,肥皂、洗衣粉、牛奶等。更多的情况下,商家并不是简单地把同一种商品捆绑销售。在商场里我们经常看到牙膏和牙刷捆绑在一起,沐浴露和毛巾捆绑在一起,音箱则和耳机捆绑在一起等等,而且很多挨不上边的东西也捆在一起卖:洗衣粉捆着袜子、奶片捆着杯子、电风扇捆着床上用品等等,有的时候捆上的一些东西根本用不上。

  违法与否难定论

  据了解,我国目前还未出台关于捆绑销售的法律规定。捆绑销售作为商家的一种销售方式本身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北京王许律师事务所”的王旭律师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谈道,具体分析捆绑销售是否违背法律规定主要看其是否损害到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知情权,如果两个商品捆绑销售的价格超过每个单件商品相加的价格总和,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权益就受到侵犯,捆绑销售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捆绑销售的商品价格低于每个单品价格的总和,消费者得到实惠,那么这种捆绑销售是有利于消费者的,因此是不违背法律规定的。

  据王律师介绍,在日常生活中有两个方面的捆绑销售是属于违法的:强行捆绑销售和过期、“三无”产品的捆绑销售。例如在购买房子时搭售车库。尽管这两个商品捆绑销售的价格可能未高于单个商品的价格总和,但另一商品并不是消费者想要的,即如果在消费者并不需要购买车库时商家却强行搭售,这就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10条),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这样的强行搭售属于违法行为。还有一种是质量无法保证的产品捆绑销售,捆绑销售的目的是为了将另一种即将到期或已经到期的商品售出,这样必然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属于违法行为。

  捆绑不再与“困”绑

  面对捆绑销售最终企业和消费者均将陷入困境之中,企业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为了获得更大的收益而进行各种促销活动,不正当竞争带来的困境最终将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以牛奶捆绑销售为例,牛奶企业做捆赠和特价促销一开始主要针对的是一些临期产品,但随着消费者对产品日期越来越挑剔,参与捆赠的企业越来越多,这种促销战也越打越变味,甚至很多连刚出厂的产品都被拿来捆绑赠送。很多企业为了不在竞争中落后,只好硬着头皮“捆”下去。企业之间的这种做法,牺牲的是企业自己的利润,而与此同时奶农们的利益也跟着受到损害,将会导致奶牛养殖业的萎缩,奶源质量越来越差,最终伤害到消费者的利益。

  王旭律师在采访中建议,解决捆绑销售可从3个方面来考虑:首先,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关于捆绑销售法规制度,同时可采取定期检查的方式加强行政监管力度等;其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因为捆绑销售容易引起不正当竞争,最终会损害整个行业的利益。行业协会可通过加强行业自律来避免不正当竞争对行业利益带来的影响;最后,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理性消费,并不是购买捆绑销售的都能得到实惠,有很多捆绑销售的商品的质量难以保证,而且有些买来的商品最终可能毫无用处,只是贪图一时便宜的不理性消费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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