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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税调整计息时间有讲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7日 07:54 台海网

  台海网8月7日讯 (通讯员 吴庭玮 肖雨记者 谢嘉晟)8月15日起,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将由现行的20%调减为5%。昨日,记者从厦门市国税局获悉,利息税减征后,以前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计税方式将有所变化。

  据了解,按照修订后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按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并按照不同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市民购买国债的话,根据规定则是免征利息税的。按照国际惯例,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税率通常要低于法定税率,如果协定中的税率高于国内实际税率,应根据国民待遇原则,也适用国内实际税率。由于我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法定税率由20%调减为5%,原来享受15%、10%、7.5%协定税率的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储蓄机构的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应按照5%的税率计征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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