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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速超限标准成瓶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6日 15:25 《福建质量管理》杂志

  ——严重掣肘我省集装箱运输业发展

  □本刊记者 郑继萌 余瑞清

  福建省地处东南沿海,拥有福州、厦门、泉州三个港口码头,因为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港口优势,外贸业成为福建省的重要产业支柱之一。作为陆路运输的国际集装箱运输业,每天都忙碌于连接工厂和码头之间,将原料和成品源源不断地运向各自的目的地。正是这样一个关乎福建省经济命脉的行业,最近却频频向媒体倾吐苦水,该行业正遭遇来自行政管理部门超限的硬性规定的掣肘。

  运输业向“红线”低头

  因为本刊2007年第7期《新政引发行业“地震”》一文的采访,记者走访了福州地区从事集装箱运输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福州市港口协会集装箱储运分会(下称集运分会)。采访过程中,集运分会刘天惠副会长的一句话引起了记者的关注,刘称我省的超限规定让一些按照国际标准装货的集装箱车辆一开上公路就超限。

  是我省的运输现状引发的这个问题,还是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缺陷?采访后本刊发现,一些行政部门的红线让运输企业无法在路面上直起腰杆。

  2007年4月29日,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印发福建省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交财〔2007〕10号),根据该通知规定,自2007年5月20日起,福建省高速公路对载货类汽车按车货总质量计重收费。该规定明确了车辆的车货总重超限认定标准(车辆载重的最大值——笔者注):三轮货车2吨;低速货车(四轮且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公里)4.5吨;二轴货车17吨;三轴货车25吨(由二轴汽车和一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为27吨);四轴货车35吨(空气悬架、轴距≥1800mm为37吨);五轴货车4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

  熟悉国家超限规定的人一定会发现在相同规格的车辆中,福建高速对于车辆总重的限制更加严格。

  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也明确了超限运输车辆的认定标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

  上述第五点内容即为对车辆载重的具体标准。集运分会刘副会长称,虽然七部委的规定并没有如福建省高速计重通知那样直接给出轴数与重量的关系,但是也可以通俗地描述如下:二轴货车20吨;三轴货车30吨;四轴货车40吨;五轴货车50吨。

  我省高速公路对超限中超重部分的规定,较七部委《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标准在相同车型下每车的载重量少了3—7吨。在福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协会(下称福州市货运协会)2007年6月的一份信息简报中,福州市货运协会表示,“我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执行……的新标准与七部委的超限标准……不一致,大大地缩小了载重范围,给广大货运企业、车主带来沉重的负担。”

  在我省新的高速公路超限标准开始执行的同时,福建省交通厅推出了计重收费的标准。福建省交通厅网站上公布的收费标准显示,正常装载车辆收费费率标准为:小于10吨(含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计收;10吨至40吨(含40吨)的车辆,10吨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计收,10吨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5元/吨·公里计收;大于40吨的车辆,10吨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计收,10吨以上至40吨部分,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5元/吨·公里计收;超过40吨的部分按0.045元/吨·公里费率计收。超载车辆的收费标准为:车货总重超过车辆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的车辆,暂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收;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认定标准30%以上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征。

  正是这样的计费标准和计费方式,使福州市货运协会认为新标准“给广大货运企业、车主带来沉重的负担”。

  在与集运分会刘副会长的交谈中,记者强烈感觉到刘的无奈,“这样收费之后,许多重型货车基本都不走高速,改走国道了。”

  而且,高速公路作为特殊路段,并不一定能将车辆送至任何终点。由此可想到的一个问题由此而生:如果有一辆按照七部委超限规定载重上限上路的货车,欲从永安运货至福州马尾港,那么它只能选择国道,而无法通过京福高速来提高自己的运输效率,因为高速公路的超限标准比七部委的相关规定更加严格。这样的情况,限制了跨省物流业务的运输效率,也实实在在地成为了海西经济圈公路运输上的一个瓶颈。

  一道行政部门的红线,划出了运输企业的弱势。然而,实际运作中的超限对于集运分会的成员企业来说,还远不止于此。

  国际集装箱“装不上”国标车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车货总重超过“二轴货车20吨、三轴货车30吨、四轴货车40吨、五轴货车50吨”标准的车辆均属于超限。这些规定,让不少集装箱运输企业车辆面临上路行驶超限的尴尬。

  国际集装箱,又称货柜,根据国际惯例,货柜具有一定的尺寸和载重规格。同一种类的集装箱,具有相同的高度和最大承载重量,高度从2.591米到2.896米、长度从6.058米到11.784米;而重量从最轻的8.5吨(二十英尺货柜式发电机柜)到最重的45吨(四十英尺角柱可折迭式之床式-平台两用货柜、四十英尺前后板框可折迭式之床式-平台两用货柜),跨度巨大。

  正是这样标准化的国际集装箱,一旦上了国内的运输工具,就有可能“超限”。

  据了解,我国路面上行驶的车辆都是符合国家发改委的车辆生产标准的。然而,正是这样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加上符合国际标准的集装箱,就发生了超限的问题。

  一位从事外贸工作的朋友告诉记者,集装箱的规格中有一种被业内人士称为“高边柜”的货柜。他介绍,市场对货物运输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有时在运输途中货主要求在同一货柜中装入更多的货物或在集装箱中装入个体高度更大的货物时,便需要使用“高边柜”。高边柜的标准高度为2.896米,属于国际标准的集装箱。

  可是,国际标准上了中国的公路就会造成违规——超高。集运分会的记录显示,若高边柜上了符合国家发改委标准的货车,其整车高度便达到了4.35米,超过国家规定的集装箱车货总高度0.15米。“只要超高就是200元(的罚款)”,刘副会长说,这样的车辆在公路上只要人家有心管,就肯定要挨罚。

  超高仅仅是国际标准与“本土化”集装箱运输冲突的一部分,在对集运分会的采访中,记者感到车辆超重更令国际集装箱运输业者们头疼。

  依据运输惯例,集装箱按照国际上通行的总重标准装载货物,然而,一旦这样的集装箱上了中国的运输车辆,那么运输二十英尺货柜的车辆其总重便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1吨左右,而运输四十英尺货柜的车辆则会超重更多——达到2-3吨。根据新的高速公路超限规定,这些车辆在我省高速公路上运行的成本将会大大增加。

  “运输业者也采取了一定的应对措施,比如使用两轴的牵引车来运输这些集装箱,以增加车货总重的上限”,刘副会长强调,“但是这样的牵引车在我国并不多,只占到牵引车总数的10%左右,并且这样的牵引车更高的油耗和各项费用也使运输业者难以负担。”刘副会长称,由于我省高速新的超限标准和计费标准的推出,90%的车辆已经放弃高速公路这样一个便捷的运输通道而改走国道。

  事实也是如此,根据省内一家都市类媒体在我省实行新的高速公路计费标准第二天做的报道显示,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货车数量明显的降低了:“昨日(2007年5月20日,即高速实行新的计费标准的第一天——笔者注),在福州西收费站现场,计重收费实施后的20分钟内,只有5辆货车通过收费站,而按照平时的正常水平,该收费站每小时货车通过量在30-40辆之间。”

  我省新的高速公路计费标准对超载车辆有“车货总重超过车辆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的车辆,暂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收”的规定,既然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收,为什么广大运输业者还退避三舍呢?刘副会长在回答这个问题时明显提高了音调:“这个规定里所谓的‘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收’就是一种罚款!新的计费标准中针对正常车辆‘10吨以上至40吨部分,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5元/吨·公里计收;超过40吨的部分按0.045元/吨·公里费率计收’的规定其实是一种优惠,而所谓的‘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就是0.090元/吨·公里,没有‘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5元/吨·公里计收’的优惠。”刘副会长进一步摆明作为一位国际集装箱运输经营者的态度:“既然没有优惠,那不就是罚款?”他指出,高于国家标准的0.090元/吨·公里费率,是运输企业所无力承受的。

  尽管运输企业需要付出更高的成本,政策相对宽松的国道还是成为重型货车的“绿色通道”,因为就算加上时间成本和绕行产生的运输费用,也比在执行了新计费标准的高速公路上行驶更加合算。

  强硬的行政处罚

  即使开着货车在国道上行驶,驾驶员的心也是一直提着的。我国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众多,由于不同法规的执行部门各有不同,超限的货车往往面临着多重处罚的窘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该条款规定,有此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集运分会认为,交警实际上对超重违章的追究比较少,一旦超载货车被交警查获,那么就会在罚款之后要求车辆卸货至不超重方可放行,负责超重管理较多的是路政部门。然而,尽管中央的几个部委在2004年已经推出了相关的治超法规,并要求设置超限监测点进行不定期抽查,但是没有明确罚则规定的文件,使路政部门能够在道路上处罚超限车辆时使用手中“三万元以下”的任意罚款数目。

  路政部门无情的罚款方式令运输业者感到很无奈。刘副会长向记者举了个例子,运输货物的大货车在路面行驶时,需要用水对轮胎进行降温,一般运输集装箱的牵引车都会加装2个1立方米的水箱以保证车辆在道路上的正常、安全行驶,这也是多数运输车辆的普遍做法。集运分会下属企业的一辆货车搭载国际标准重量(30.48吨)的集装箱上路行驶,被路政部门指出超限,在计算车体总重量时,驾驶员要求将水箱内的存水放空,路政人员称这是不允许的,最后该车辆因超重被罚款3500余元。刘副会长认为,货车加装水箱是为了冷却轮胎,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水是一直被消耗的,不应被计入车体总质量,路政部门如此做法令运输业者陷入了两难的境地:不装水箱,车辆重量是下来了,但是却无法保证车辆的正常行驶;装了水箱吧,路政又要将这个重量计入车的总质量。强硬的行政处罚令运输业者们左右为难。

  更令运输业者们感到不安的是某些执法队伍利用手中的权力对运输企业的要挟。2007年6月底,集运分会一辆货车的行驶证在三明明溪县境内因被认为其系假证而被明溪交警大队扣留。行驶证被扣走了,车辆就无法动弹,且运输人员无法将证件交由其他部门查验。这是一辆经过合法手续的车辆,证怎么会是假的呢。运输人员遂提出行政复议并要求对证件的真伪进行验证。交警中队要求必须到现场检验,还留了交警大队的办公室电话。但在随后的联络中,该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在事发20天还没有任何结果的情况下,相关运输企业只好第三次来到明溪交警大队进行交涉,此时,接待人员却认为要了结此事运输企业须撤销行政复议,否则交警大队只赔付20天的养路费。一辆货车趴着不动20天的损失对于运输企业而言是巨大的,此事只好以双方的相互妥协而草草收场。

  强硬的行政手段,将运输企业置于悬崖的边缘:下去还是不下去,完全由执法部门说了算!

  呼声

  在“红线”和强权面前,运输业者只能寄望于更高层面的权力机构。在处理包括集装箱车辆养路费改革在内的各类事件时,运输企业及其代表们,频繁奔走于各部门之间,预期能获得宽松、合理的发展空间。

  福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协会、福州市港口协会集装箱储运分会、厦门市集装箱运输协会都曾经通过“上书”的方式将自己对行政部门的意见反映到高层,均未得到明确的答复。

  在提供给记者的材料中,集运分会明确了自己的期望。外贸作为我省的重要产业,在发展海西经济的方针下,应当有一个较其他省份、地区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发展大型载货车辆运输一直是我省外贸部门倡导的运输发展方向,但正是这样一个政府主导的方向,却有太多的法规限制,行政部门间自相矛盾的做法让运输企业欲快跑,却出现鞋里咯脚沙的情况发生。集运分会希望高层各部门能够联合协调,将宽松的环境和优惠的政策落到实处,而不仅仅停留于口头承诺。

  在明确了对新养路费政策调整的期望之后(本刊2007年第7期《新政引发行业“地震”》一文已详尽描述),集运分会对我省高速的计费、计重新标准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这个由众多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组成的协会,希望高速能够提高超限标准,因为高等级的公路却实行更加严格的超限标准本来就与政府发展高速的初衷相违背,而且也不符合高等级公路比低等级公路更加优越的工程质量属性。同时,在超限处罚方面,希望政府部门能够考虑国际集装箱通行标准的因素,适当放宽对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的运输限制,使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可以更加高效地运转,这也符合省委省政府的海西发展战略。集运分会建议,在超限罚款方面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引入弹性机制,界定一个超限缓冲区,而不是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否则超重1公斤就算超重的做法,有失人性化管理的原则。

  相对于集运分会的期望,福州市货运协会在那份报送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市交通局、福建省道路水路协会、福州市运管处的信息简报中,则对超限标准、高速公路超限计费标准给出了更加详细的建议。简报建议如下:

  “根据企业、车主代表反映的问题,我道路货物运输协会提出如下建议:

  “(1)、计重收费标准应与七部委限超标准接轨,几年来,七部委的轴载标准通过宣传、执行,已成为企业、车主自觉遵守的标准。

  “(2)、对载货火车超限30%以内的车辆,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计收通行费,其他符合轴载标准的部分,按线性递减标准收费,尔后两部份通行费加总计收。

  “(3)、降低计重收费标准基数、幅度,与国内其他省份计重收费标准保持持平状态。”

  相同建议,不同表述。众多物流业者和物流组织的呼声,相关单位和部门却似乎并没有被触动。据了解,至本文截稿时,我省的高速公路仍然执行着2007年5月20日推出的新计费标准和超限标准。

  物流业者们还有一项更为朴实的建议,这是将他们的呼声转化为政府实际行动过程中极为重要的一步,也是相关单位和部门无法拒绝的建议:“请……相关领导百忙之中……派人深入货运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倾听经营者的意见或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为我省货运行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

  名词解释:超限,实指超过一定的限度。近来,“超限”一词已经成为我国公路运输领域的特有名词,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即《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中明确了运输车辆的车辆长度、车辆宽度、车辆高度和车货总重量。在车辆超过此标准时称之为超限。超限车辆上路前应在当地交通局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志,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承运人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通行证》,每张通行证只使用于一次运输,当本次运输结束时通行证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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