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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9月1日起贴标签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4日 10:36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麦婕莹 实习生庞无忌)9月1日起,出国食品须在运输包装上加贴检验检疫标志,否则将不允许出口。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决定对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但对于运输包装无法加施标志或散装食品则不作要求。 公告指出,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食品,运输包装上必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并加施检验检疫标志,以便追溯。 根据公告,需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食品包括,水产品及其制品、畜禽、野生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肠衣、蛋及蛋制品、食用动物油脂等等。有关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其他事宜则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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