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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弗吉尼亚”重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30日 15:57 21世纪经济报道

  王东京专栏

  近几年煤矿业不太平,事故多,矿难不断。人命关天,政府痛下决心,关闭一批私人小煤窑。关闭停产,当然可减少矿难。但问题是关闭了小的,大矿怎么办?如果大矿再出事死人,怎么办?很显然,这样用行政手段下猛药,虽能治矿难,但对发展经济不是上策。

  不错,当下的矿难,多数发生在私营小煤矿,给人的印象,私营小煤矿是万恶之源。其实,这是一种错觉。逻辑说,矿难事故,不仅与企业规模无关,与所有制也无关。起关键作用的,是矿主对生产安全的重视程度。

  官方的权威数据,2006年1-8月,单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

矿难中,国有煤矿占了43%。如果把单次死亡人数提高到30人,国有大矿则占绝对多数。再看国外,美、英、德这些产煤大国,煤矿多是私营,而近几年矿难的死亡人数,加起来,还不及我们的三分之一。由此可见,矿难与矿大矿小、国有私有无必然联系。

  国内矿难频频,说到底,是企业要追求利润,而漠视安全生产。经济学说,唯利是图乃资本的天性。私营小矿主为多赚钱,必千方百计压成本,可投资安全设施,会加大成本,挤占利润,毕竟,矿难是小概率事件,不会天天有,矿主如此心存侥幸,自不肯在“安全”上花大钱,能省即省。退一万步,即使出了事,死了人,不过是赔钱,由于赔偿标准低,对腰缠万贯的矿主来说,九牛一毛,没有切肤之痛。

  按经济学的解释,是国有大矿的管理层也要追求最大化利益。与私营小矿主不同,大矿赚钱虽不归管理层个人,但企业效益好,亦是管理层绩效的关键。

  是的,重生产轻安全,是目前国内煤炭企业的通病。这些年,政府为减少矿难,也算煞费苦心。各地机构增配,扩编增岗;周报、月查、季检,年度考核,层层把关;而且对国有大矿还实行“一票否决”。事实上,因矿难而被罚、被抓的私人业主,近年来为数不少;而大矿高管被撤职,也时有所闻。

  更进一步的做法,我认为,目前矿主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归总的原因,是法律对责任人惩处不力。美国经济学家贝克尔和施蒂格勒创立的BS模型指出,除法庭以外的执法体制与效率无关。意思是说,一个好的司法体系,只要有法庭执法即可,不必寻找其他执法方式。而这个结论的前提,是法律对犯法者的惩罚设计,必须具有足够的阻吓力,使所有人犯法的坏处大于好处,得不偿失。

  1968年,弗吉尼亚州的一个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死亡78人,这是少有的恶性事故,举国皆惊。不过当年美国政府的处理办法,不是向全国派督查组,而是迅速通过了新的《联邦安全与健康法》,1977年,又将该法修订完善,更名为《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这是全面的矿山安全法规,其中很多标准,今天在全世界也是最严苛的。

  比如该法规定:对造成恶性煤矿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可判终身监禁。不仅如此,矿主还得事先交纳足够的事故处理保证金,对遇难人员的赔偿,高达100万—700万美元,而且还不包括对企业的巨额罚款。该法实施后,效果立竿见影,美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急剧下降;1993年-2000年,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未有一例;2004年,仅有28人因工伤不治死亡。

  回头再说中国。我们最大的问题,是至今尚未有相关的配套法律,矿工事故死亡的赔偿,标准不清晰,而且数额过低,过去仅赔偿几千元,即便最近提高到20万,对矿主来说,也是微不足道,根本不会伤筋动骨。刑法规定,

安全事故责任,最多判刑7年。而在执行中,很多矿主手眼通天,花钱打通关节,获减刑或保外执行。正由于法律缺位或惩处不力,无奈之下,政府才不得已动用行政手段,对私人小煤矿一刀切,限期关闭。

  关闭小煤矿,并不能治本。是否发生矿难,不在矿大矿小,也不在国营私营。再说,多数小煤矿,当初经由政府许可,人家又有合法的手续,说关就关,矿主的投资谁来补偿?

  减少矿难,依我看仅需一招,完善法制。古人说,治乱须用重典。是的,惟有严刑厉法,方可警钟长鸣。比如,假若我们学美国的做法,对那些恶性事故的责任人,法律能判他牢底坐穿、倾家荡产,这样利剑高悬,矿主岂敢对安全隐患置若罔闻?要知道,小煤矿主不蠢,他们懂得权衡得失,只要生产不安全的成本大于收益,他们哪有漠视安全生产的道理?

  (作者系中央党校经济学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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