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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为吸引眼球牟取暴利 商家虚高标价降低折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7日 04:51 深圳特区报

  专家指出:此举属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向商家追讨赔偿

  【典型案例】日前,许小姐找到市消委会投诉,反映她在福永街道某专卖店购买了5件运动装,在结账时意外发现,其中有三件标价与收银台显示的价格不一样,其中一条运动裤的标价是188元,折扣5折,但是收银台显示的却是168元,折扣5.6折。她当时便对此提出疑义,要求商家作出合理解释,但商家一直未给出合理说法。困惑之余,她将此事投诉到市消委会,讨个说法。

  接到许小姐投诉后,消委会工作人员便联系了此专卖店,要求其作出解释。该店工作人员称,许小姐所说的这一款式运动裤,该专卖店全国统一售价是168元,折扣5.6折;商家将标价提高了20元,并降低了折扣,目的是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目前该店已对商品标价与收银价格不一样问题进行了整改,并就此事向消费者道歉。

  【律师点评】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陈四新律师点评:

  本案中,该商家虚标价格降低折扣促销,属欺诈消费者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二)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优惠价、最低价等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的……”。

  在许小姐与商场的纠纷中,商家将标价提高,并降低了折扣,其目的是为了吸引消费者的眼球,但实际已构成欺诈,即以虚假的优惠价销售商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本案中,虽然消费者支付的款项均为94元,并未多支付款项,但这并不意味着商家不用承担用虚假优惠价销售商品的责任,因为消费者因虚假优惠价已错误的发生了消费行为,消费者实际已被商家欺诈。消费者依法可要求商家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并可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市消委会提示】虚构商品价格,提高折扣率的现象相当普遍,特别是节假日的促销,有些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注意,有意将原本的商品价格抬高,而达到吸引消费者购买,而消费者很少关心此前的商品价格,注意力集中在优惠折扣方面。有的经营者就在原商品价格标签上加贴了一个新的标签,比较细心的消费者只要将现在贴的标签撕开就能发现问题所在,还有的商品是标出的是一个价格,而付款又是另一个价格,而且几乎所有付款电脑打出的价格都比商品标签的价格都高。

  为此,市消委会特别提醒消费者:理智看待经营者的促销折扣,注重商品的品质及货真价实,价格方面多加比较,付款除要核对商品数量外,还应核对商品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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