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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6日 16:00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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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赵萍北京报道

  7月25日,中国保监会正式下发《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

  较之2004年和2006年的规定,《暂行办法》最大的变化有四:首先,将境外投资范围从固定收益类拓宽到股票、股权等权益类产品,支持保险机构自主配置;再者,将投资市场从香港扩大至美国、英国、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的成熟资本市场;第三,将按单个品种逐一规定投资比例,改为控制单一主体投资比例(总资产的15%);此外,改变了“一事一批”的审批方式。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当日对《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分析称,“放行保险资金走出国门,有利于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支持国家宏观调控,有利于保险机构改善资产配置,分散风险,增加收益,提高竞争力。”

  保监会统计显示,截止到今年6月末,保险境外投资余额折合人民币197亿元。“这些资金主要投向了H股。”一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人士说。

  他称,《暂行办法》出台前,很多保险资金已经通过个案审批的途径走出国门,尤其是几大国有银行在香港上市之际,保险资金曾经集体杀入,并获得了不错的收益。“按照保监会的规定,这部分已经出去的资金可以在境外自由运用。”

  与过去不同,保监会将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采取一次性形式审核,核准“有关当事人”资质。“有关当事人”取得资格后,无需重复申请。25日,中国保险学会秘书长黎宗剑解读说。

  对于同样体现监管部门支持保险机构自主性的一处调整——投资比例从“单个品种逐一规定”到“控制单一主体总量”——黎认为,这一方面为保险机构自主决定配置结构和比例,保险机构可以充分利用市场时机、挖掘市场资源,优化投资组合;另一方面,也突出了信用风险管理,促使保险机构有效防范单一主体风险。

  从制度上看,此次《暂行办法》确立了以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为主体的运营架构,有利于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管理模式。

  这同时意味着,以前按照个案方式操作的投资,将必须按照新规定进行规范运作。例如,以前的很多海外投资只通过托管行,而新办法发布后,保险公司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将资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回到政策规定的轨道上来。

  值得一提的是,《暂行办法》的发布,将境外投资主体从人保、国寿、平安等少数几家机构拓展到全行业,公司不论中外、不分大小,一旦符合保监会规定的资质要求,均可以参与境外投资。

  以中国人寿为例,它可以选择的受托人包括,集团内部的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香港)公司以及其他境内外投资机构。

  知情人士透露,《办法》出台后,保监会将随后颁布更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和具体品种的管理规定,形成“办法+细则+若干规定”的政策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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