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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账户该寿终正寝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6日 09:45 中国经济时报

  ■柏墉

  江苏省海安县植保植检站原站长何桂忠,先后14次非法收受人民币28.5万元。在遭到调查后,何桂忠因惧怕事情败露,将3万元上交该县廉政账户。7月19日,法庭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第九条之规定,仍认定该笔3万元系被告人何桂忠受贿所得。(7月23日《江南时报》)

  此案的认定当然没有任何问题,于法上讲,“两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于理上讲,何的作法,当然全无拒贿的意思。而他虽然主动把钱退出来了,里面难道不是存着对抗调查、免除罪名的侥幸吗?

  不过,这笔3万元被认定为受贿所得于何桂忠本人的尴尬还是次要的,最尴尬的是廉政账户。我们知道,各地在对廉政账户的宣传中是有下列承诺的,即如果党政官员把因为各种原因收受的礼金、有价

证券等非法所得存入这个廉政账户的,纪检、监察等部门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可视同拒贿,当事人可被从宽免于处理。但是,“两高”司法解释无疑首先打破了各地对廉政账户的承诺,而何桂忠案的判例则说明“两高”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尊重。于是这就有了一个问题,廉政账户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其实,早在廉政账户出现之初,就不缺乏质疑的声音,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后、教授谢望源就认为,廉政账户只是一种权宜之计。他说:就我国特定的情况来说,廉政账户的措施应该得到肯定。它可以鼓励受贿人员通过这个渠道挽救自己。但是法律方面的依据目前看来还不充分。刑法上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在收受钱物后什么时间悄悄处理掉了就可以免除追究法律责任。原则上,任何措施、政策的实施都不应该逾越法律的界限,收受贿赂多长时间能够主动退掉,只是反映态度上好坏,不能说明犯罪的事实不存在。这样看来,廉政账户只是一些党政机关在特定时期、特定形势下利用灵活的手段营造一种廉政氛围的权宜之计。

  是啊,廉政账户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它制造了一个灰色的空间。而当今天法律在相关问题上有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后,它还不该寿终正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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