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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产业司负责人详解调整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6日 07:57 每日新报

  据新华社电 商务部与海关总署23日联合发布公告,公布了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商务部产业司负责人日前就此次目录调整的具体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本次公布的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主要包括哪些商品?有多少个海关商品编码?新增了多少?

  答:本次公布的限制类商品目录共2247个十位海关商品编码,其中394个是2007年之前发布的,1853个是新增的。新增商品类别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金属粗加工产品等劳动密集型行业。

  问:本次新公布的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在管理方式上与过去相比发生了哪些变化?

  答:一是2007年以前的限制类商品主要是按限制进口的方式管理的,而新增商品主要是按限制出口管理的。二是海关分为A、B类的东部地区企业,均需按应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

增值税总额的50%缴纳台账保证金。中西部地区的A、B类企业实行台账保证金“空转”。C类企业无论是在东部地区,还是在中西部地区,仍按原规定缴纳100%的保证金。

  问:限制进口和限制出口有什么区别?

  答:区别是两种限制类方式的保证金计算基数和相关税率是不一样的:限制进口类是将进口料件直接列入限制类,保证金的计算方法是按进口料件本身的金额作为基数、按照相应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计征台账保证金。

  限制出口类是将制成品列入限制类,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出口制成品全部是限制类的,其对应的全部进口料件总额作为基数、按照综合税率计征台账保证金;二是出口制成品清单中既有限制类、又有非限制类商品的,按照限制类商品出口额占出口商品备案总额的比例和进口料件的总额为基数,按照综合税率计征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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