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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登记等实施细则修改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5日 23:27 北京商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4日发出通知,对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进行修改。 根据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53条修改为:“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应当提交国债、企业债等债券作为债券回购的质押券。” 中登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修改是为了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适应不同类型债券参与回购的需要,防范企业债券现券和回购交易的结算风险。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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