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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5日 10:30 海峡都市报

  N人民日报 中新

  本报讯 经国务院批准,7月2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公布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详细名单见商务部网站)。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共计1853个十位商品税号,占全部海关商品编码的15%。对列入限制类的商品将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

  □解读

  商务部产业司负责人就此次目录调整的具体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本次新公布的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在管理方式上与过去相比发生了哪些变化?

  答:一是2007年以前的限制类商品主要是按限制进口的方式管理的,而新增商品主要是按限制出口管理的。二是海关分类为A、B类的东部地区企业,均需按应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

增值税总额的50%缴纳台账保证金。中西部地区的A、B类企业实行台账保证金“空转”。C类企业无论是在东部地区还是在中西部地区,仍按原规定缴纳100%的保证金。

  问:限制进口和限制出口有什么区别?

  答:区别是两种限制类方式的保证金计算基数和相关税率是不一样的:

  ———限制进口类是将进口料件直接列入限制类,保证金的计算方法是按进口料件本身的金额作为基数、按照相应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计征台账保证金。

  ———限制出口类是将制成品列入限制类,分为两种情况。

  问:哪些企业可以从事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

  答:有关规定如下:

  ———东部地区现有企业可以继续从事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但须按规定缴纳台账保证金。

  ———东部地区在公告发布之日后获得外贸权的新设立企业,不能从事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可以从事非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

  ———东部地区已承接过委托加工、但不具有外贸权的加工企业,在公告发布之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在公告发布之后规定时间内取得了本企业外贸权的,不视为新设立企业,可以开展限制类和非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但无论是否获得外贸权,该类企业均可继续承接委托加工业务。

  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新设立的企业不受此政策限制。

  问:东部地区具体指哪些省市?

  答:北京、上海、天津、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

福建和广东。其他的省市则为中西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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