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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劳动合同法实属当务之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4日 01:43 中华工商时报

  企业形式日趋多样化用工领域出现新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7月23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劳动合同法视频报告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在报告中表示:“制定劳动合同法,完善劳动法律制度,实属当务之急。”

  因为,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地区、行业和单位甚至相当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存在三个问题

  杨景宇说,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一是

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劳动法执法检查中发现,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

  二是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方面。只有和谐,才能稳定。稳定又是和谐的一个标志。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显示,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多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

  三是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力供大于求是我国目前存在而且会长期存在的状况。在这个背景下,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迫切需要规范劳动关系

  上述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近些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和因劳动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劳动保障部的有关统计显示,1995-2006年的12年中,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13.5倍;集体劳动争议也大幅度增长,12年中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5.4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劳动合同法,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合理规范劳动关系,是迫切需要的。”杨景宇说。

  杨景宇认为,制定劳动合同法是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企业形式的多元化和市场竞争的尖锐化,劳动关系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依法解决这些问题,对于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至关重要。

  “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的需要。”杨景宇指出,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要求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特别是加强关注民生、保障权利等方面的立法。劳动合同法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制定和实施劳动合同法,就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

  “制定劳动合同法也是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需要。”杨景宇解释说,1994年制定劳动法时,我国刚刚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关系的认识还有一定的局限性,难以有力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制定劳动合同法,完善劳动法律制度,实属当务之急。

  工会的职责

  我国工会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群众组织。按照工会法的规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杨景宇在解读劳动合同法时强调,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会作用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杨景宇说,工会要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集体合同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劳动合同法在这方面作了专节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杨景宇着重指出。

记者:   ■本报记者迟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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