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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增长感觉为何与统计结果不一样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8日 06:01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刘声 3项原因造成工资增长感觉与统计结果存在差距 中国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连续4年实现两位数增长,为改革开放以来职工工资水平增长最快时期。这是日前中国劳动学会主办的“深化企业薪酬制度改革促进构建和谐社会”论坛上公布的情况。 但是,很多人还是普遍感到“钱不够花”,经常抱怨工资增长缓慢,对工资增长的感觉与上述统计结果存在着很大差距。针对这个问题,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今天做客中国政府网,对此进行了解答。 邱小平分析,造成工资增长感觉与统计结果存在差距主要有3方面原因: 第一,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是一个统计概念。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并不意味着广大职工的工资都能按照同样的水平增长。在职工工资总体增长的情况下,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以及不同企业之间,收入分配差距逐步扩大。一部分高收入人群的工资快速增长会直接拉高对职工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增长的统计数字,从而有可能掩盖低收入职工工资增长缓慢,甚至有的职工工资水平相对下降的实际情况。 第二,随着近年来我们国家住房、医疗、教育等消费价格的上涨,增加职工家庭的消费支出,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工资增长的效果,有可能造成低收入职工对工资增长的感觉不太明显,工资也许涨了,但是相应消费支出也增长了。 第三,国家现行的工资统计范围只是城镇国有、集体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的企业,没有包括工资水平一般偏低、增长较慢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政府不能直接确定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 针对一些网友反映的十几年没有增加工资的情况,邱小平指出,政府现在已经不能够像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那样直接确定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而主要是通过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规范、引导、调节和监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体到每一个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应该多高、应该什么时候调整、调整多少,主要由所在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经济效益和劳动力市场价格来自主确定。”邱小平说,现在政府主要是看企业给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是不是违反当期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违反当期最低工资标准,那企业的工资分配行为属于违法,政府可以依法进行监察处理;如果没有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高于当地当期的最低工资标准,政府就没有直接干预的权力。 针对“劳动者工资在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应不应该增长,应该增长多少”的问题,邱小平特别指出,除了市场价格对它的影响外,还取决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和所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同时也取决于这个企业的工资决定机制是不是科学,该企业的工资分配是由企业单方面来决定还是通过职工代表、工会代表与企业协商来决定。 四项措施提高企业普通职工工资 “提高普通职工工资收入,主要是针对一般竞争性行业企业职工,特别是对企业的普通职工而言。”邱小平透露,近年来,为提高企业普通职工工资水平,国家主要采取了4方面措施: 第一,指导督促各地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2006年全国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9个省区市连续两年进行调整,是调整范围最广、调整幅度最大的一年。全国有30个省区市颁布实施小时工资最低标准。 第二,指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与工会组织、企业组织协调配合,积极引导推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非公有制企业集中的地区,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覆盖范围逐步扩大。 第三,建立和完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发挥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作用。 第四,积极指导各地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去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有关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目前全国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了实施意见,调整了本地区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 发现单位拖欠克扣,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在促进职工工资增长、维护自身权益方面,邱小平建议广大职工:第一,要依靠工会组织的力量,积极加入工会组织,广泛参与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勇于向工会组织反映自己的真实意愿,通过工会组织维护和代表自己的利益。 第二,职工本身也要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劳动技能和劳动素质,实际上对提高自己的工资收入有直接作用。 第三,如果职工发现所在的单位存在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或者存在支付自己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应该勇于、敢于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用法律的手段,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报北京7月1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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