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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8日 01:40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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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月,发改委启用了新的“原油加成本”的成品油定价体系,是指以布伦特(Brent)、迪拜(Dubai)和米纳斯(Mi-nas)三地原油价格为基准平均值,再加上炼油成本和适当的利润空间以及国内关税、成品油流通费等,共同形成国内成品油零售基准价。新机制一改2001年以来国内成品油价格依据纽约、新加坡和鹿特丹三地成品油价的加权平均值来确定的做法,实现了以原油价格来定成品油价格的想法。

  九年来中国经历了三次定价机制改革:

  1998年6月3日,原国家计委出台《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规定中石油和中石化两个集团公司之间原油交易结算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由原油基准价和贴水两部分构成。

  从2000年6月起,国内成品油价开始参考国际市场价格变化相应调整,当时参考的只有新加坡市场的油价。

  从2001年11月起,中国又一次进行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改革的核心是国内成品油价格改为参照新加坡、鹿特丹、纽约三地市场价格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当

国际油价上下波动幅度在5%~8%的范围内时保持油价不变,超过这一范围时由
国家发改委
调整零售中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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